为了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连续发布关于卷烟的三个税收政策。将甲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而相应的计税依据和征管方式也随之作出调整。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规定,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36%,雪茄烟由原来的25%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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