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近日由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由六部门联合公布。按照办法的规定,旧家电将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家电回收企业需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上门回收发生的运费由国家财政补贴。办法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