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今后,上海市、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相关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将不需再提供外汇核销单。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就是指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而在此之前并不允许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要求,试点企业必须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同时,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试点企业由当地政府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除了上述5个试点城市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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