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古典建筑、园林景观工程策划、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绿化,电线电缆、钢材、水泥的销售等。该公司是西安市莲湖区地税局管辖的重点税源户。2008年11月,莲湖区地税局按照建筑业专业评估的要求,对该公司开展了纳税评估。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根据建筑业的经营特点设计了信息采集表,通过涉税信息的采集,结合实际情况,对该公司的财务、税收等指标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了以下几个疑点。
1.应收账款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营业税计税依据变动等指标变动异常。该公司2008年8月填写了《建筑业数据采集表》,数据显示该公司应收账款变动率为345%,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为198%,营业税计税依据变动为-0.97%.应收账款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营业税计税依据变动三者变化明显不同步。
2.主营业务收入与营业税计税依据偏差较大,“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偏大。该公司的建筑施工收入为14138992.83元,但营业税计税依据只填报了1907800元,营业税仅申报缴纳了57234元,并且“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偏大。数据的明显差异及科目余额内涵均显示该公司可能有外出经营行为,而到底是否有外出经营行为及异地劳务是否在劳务所在地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的流转税,有待进一步核查。
3.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往来账逻辑关系明显不符。该公司现金流量偏高,“现金”及“银行存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为92524857.09元,增加的短期借款为20000000元,主营业务收入为26054546.10元,“应收账款”本年新增11018022.94元。来源于企业经营收入的货币资金与货币资金的实际金额相差甚远,逻辑关系明显不符,形成差异的原因需进一步核实。
3个疑点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两科目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
■举证约谈
通过约谈,评估人员了解到该公司所承揽的工程大多是景观绿化工程等,项目大多在外区,异地工程项目均开具了外出经营证明,营业税大多在异地申报缴纳。约谈中,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存在的疑点作出了如下解释:
1.应收账款变动率偏高形成的原因是填报建筑业信息采集表时,在填写“应收账款”项目时,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合计数计入“应收账款”项目,造成应收账款变动率畸高。
2.建筑施工收入与主营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存在差异是因为企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营业税由甲方代扣代缴但未取得完税证明,无完税凭证的部分未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却已挂“应交税金”科目,故二者形成较大差异。
3.“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较大主要原因是企业核算分为公司本部、园林分公司、园林项目部、物流分公司4部门进行,各部门使用不同的银行账号,之间经常发生银行存款的转移行为,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造成现金、银行存款大量增加。
■实地核查
通过约谈,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之间内在的关联而引发的疑问仍得不到明晰的答案,例如应收账款变动率偏高,仅仅是企业的误填,而与常规的少报收入没有关联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评估人员又对该公司账务处理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审查了“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在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约谈情况基本相符,但混淆了收入的确认方法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两者的概念,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收要素不清晰,导致税款漏缴。
1.该公司2007年西三环绿化工程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75671.96元,而企业按实际收取的工程价款84446.67元作为计税依据,少确认营业税计税依据291225.29元。
2.该公司的汉中万邦时代广场绿化工程项目等待甲方扣缴营业税,而未及时在当地缴纳相应的流转税。根据财税[2006]177号文件的规定,“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此项工程该公司一直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超出期限后,应将上述税款在莲湖区缴纳。
此外,还查实该公司因少计营业税计税依据,而引起了营业税计税依据变动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应收账款变动率变化不同步;因异地未缴营业税引起“应交税金”、“银行存款”余额偏大。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对该公司作出补税的评估处理决定,并再次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反馈处理决定。
1.按照完工进度确认西三环绿化工程的计税依据375671.96元,补缴营业税8736.76元,城建税611.57元,教育费附加262.10元,水利基金232.98元。
2.根据财税[2006]177号文件规定,补缴营业税366935.79元,城建税25685.50元,教育费附加11008.07元,水利基金9356.20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营业税375672.55元,城建税26297.07元,教育费附加11270.17元,水利基金9589.18元,共计应补缴税款422828.97元。
(本案例由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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