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纳税调整的不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明确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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