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
按照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几项。
在前期管理工作中,在确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