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地税函[2009]82号),明确将对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及上市公司不适用本规定。
此外,通知还指出,有纳税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为其他审批类减免税。为了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和保证减免税工作规范有序,对申请减免2008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已入库税款可采取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税款的方式处理。对申请减免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对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税款的,不享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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