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本期“特别报道”栏目,我们将根据总局出台的“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结合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您详细解读总局将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四税种征管方面的新要求,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业;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中介服务业;
(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
(4)拍卖企业;
(5)非居民企业;
(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主要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直接联系的45户集团企业,有关具体情况将在今后的税务规划期刊中详细解读。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其中各省税务机关于2009年2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09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9年10月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