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企业投资范围的逐步放开,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流动性充裕企业重要的投资对象。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者从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所得和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影响了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行为及税务选择。笔者通过分析该政策的差异导致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常见的税务筹划及影响,指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上存在的风险以及该差异政策的特点。
一、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取得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新税法中对企业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取得收益视性质不同暂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即取得的分红所得和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赎回取得的差价收益税法没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应适用一般的买卖差价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常见的税务筹划及影响
基于上述投资开放式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征免税规定,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时税务筹划的总体思路往往考虑分红所得与差价收益之间的税负差别,实现企业价值*5化。其筹划思路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选择基金投资对象阶段
每只基金都有不同的分红偏好,有些基金很少分红,投资者只能通过赎回实现收益,而有些基金则通过经常性的分红;分红也有不同的方式,有的基金偏好现金分红,而有的偏好基金拆分。假设不考虑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投资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所得税征免税规定的差异,由于税负的明显不同,会影响企业选择基金对象。
例如,一家流动性充裕的企业准备投资开放式基金,考虑其收益的所得税政策差异,企业会选择偏好分红的基金,通过投资选择偏好分红的基金而取得基金分配中的收入部分因为可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提高了该投资的税后净收益水平;反之,如果企业选择投资不分红或很少分红的基金,则公司最后只能通过赎回一次性实现收益,需要对实现的差价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因税负因素而大大影响到投资收益率。
此外,基金拆分和基金分红是开放式基金降低基金净值的两种主要方式,但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税收效应的不同,也影响着企业的投资行为。企业在现金分红方式下取得的收益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拆分方式下,企业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基金份额,从而单位投资成本降低,赎回开放式基金时获得价差收益就会增加,而价差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企业投资者来说,基金分红要优于基金拆分。
例如,某企业投资者2008年准备1000万元认购某只开放式基金。假设购买1000万净值为1元的开放式基金,年末基金净值升到2元,基金公司决定将净值降到1元,企业计划再过半年赎回该基金,假设半年后基金净值为1.20元。
基金分红方式下,分配所得为1000万元(1000×1=1000),赎回时差价收益为200万元[(1.20-1.00)×1000=200],应税利得200万元,税后利得1150万元[1000+200×(1-25%)=1150]
基金拆分方式下,原来1000万份的基金份额变为2000万份,因此,企业投资者开放式基金的单位投资成本变为0.50元,因此,赎回时差价收益为1400万元((1.20-0.50)×2000=1400),应税利得1400万元,税后利得1050万元[1400×(1-25%)=1050]
可见,基金分红方式下比基金拆分方式下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400)×25%=300(万元),多税后利得1150-1050=100(万元)。因此,企业会选择偏好基金分红的开放式基金。
(二)准备赎回阶段
基金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征免税差异,会促使企业投资者选择在分红后进行赎回的策略。例如,企业投资某开放式基金1000万份,申购日净值为每单位1.20元。截至2009年4月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2.80元,在此期间基金公司未进行过分红。因此,浮动收益为1000×(2.80-1.20)=1600(万元)。企业拟收回此项投资,且该基金已发布将在4月10日对每一基金份额分红0.70元的公告。公司目前面临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在分红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方案二是待基金分红后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方案一:中企业通过赎回基金实现收益1000×(2.8-1.2)=16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1600×(1-25%)=1200(万元)。
方案二:中企业首先通过分红实现收益1000×0.70=700(万元),再通过赎回实现收益为1000×(2.10-1.20)=900(万元),(上面已经假定分红到赎回期间净值和公司累计净值不发生变动,即基金分红除权后基金净值从2.80元降为2.10元)。可以看出,这与方案一实现的税前收益相同,均为1600万元。但由于分红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仅需就赎回实现的差价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700+900×(1-25%)=1375(万元)。明显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通过基金分红而多实现税后收益175万元(1375-1200=175)。因此,企业考虑到税收因素,会选择在分红后进行赎回的策略。
(三)利用分红免税的筹划行为
由于存在上述分红带来的税收好处,企业就利用分红免税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如,某企业预测2009年度利润将大幅增加,初步估计应纳税所得2000万元,应纳税额500万元。企业咨询某税务师事务所寻求减少应纳税所得途径,该税务师事务所建议购买临近分红的开放式基金,在分红后赎回,用投资损失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接受建议,3600万元购买一只净值为1.80元的开放式基金2000万份,该基金发布公告将在近期进行大比例分红,将其净值从1.80元降低到1.00元(假定该基金自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分红,即基金累计净值也为1.80元)。一周后每一份基金单位分红0.80元,使得基金净值降低到1.00元,公司取得免税的分红所得1600万元(2000×0.80=1600),取得分红收入后不久将基金赎回,假定基金净值仍为1.00元,则产生赎回损失1600万元(3600-2000×1=1600)企业通过上述操作,3600万元的投资账面产生1600万元的分红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和1600万元的亏损,虽然对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为零(不考虑交易成本的因素),企业认为减少了应纳税所得1600万元。如此操作后企业认为的应纳税所得从2000万元变成了400万元(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1600万元免税收入-1600万元投资损失=应纳税所得400万元),应纳税额从500万元下降到100万元。
三、该差异政策的特点分析
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收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影响企业投资行为,该差异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
*9,差异政策促使企业选择偏好基金分红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者可能考虑企业这一税收影响行为,为提高基金的认购力,更多地选择基金分红方式。但是,分红必须有充足的现金流,开放式基金管理者必须卖出股票才能用来分红,而基金拆分仅仅只是一种“数字游戏”,并不要求开放式基金管理者卖出股票,这就要权衡税收利益与分红、拆分后对基金运作效率影响的利弊。这一博弈的结果,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不理于基金公司规模的扩大,违背了支持开放式基金优惠税收的初衷,影响了税收中性原则。
第二,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配所得可能承担双重税负。图一所示企业投资者的赎回和申购差价可能来源于两个部分:1.基金投资证券的差价收入;2.基金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息、红利。对后者而言,开放式基金的价格等于单位净值,当开放式基金获得派息和分红时,基金单位净值提高,若投资者在此时赎回基金单位,企业投资者的赎回和申购差价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差价中已经包括基金的被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承担双重税负的现象。
第三,企业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存在不用纳税的税法漏洞。如图一所示:企业取得的分配所得收益也可能来源于两个部分:1.基金投资证券的差价收入;2.基金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息、红利。被投资企业分给基金的股息、红利在流入基金资产时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些投资收益并没有作为税后收益随即分配给企业投资者,而是重新计入到基金资产中进行资本增值投资,最终,基金分配额中可能还包括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益,但该部分由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这部分差价收益不用纳税的税法漏洞。
筹划方案点评
利用分红免税的税务筹划,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9,购买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为分红免税和产生亏损而投资,属于典型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开放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企业动用大额资金,短期内申购赎回,产生巨额的免税所得和投资损失,显然以减少、免除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与税收优惠的初衷不符。
第二,对投资成本的认定不同导致的风险。税法上确认暂不征税的分配所得是否仅限于投资后享有的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升值部分,所获分配所得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投资成本的收回。财税[2008]1号文中对这点没有明确,从上面筹划方案来看,是不考虑该因素的。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理解为确认暂不征税的分配所得仅限于投资后享有的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升值部分,所获分配所得超过升值数额的部分应作投资成本的收回,上述筹划行为中的分红所得1600万元应视为成本的收回,赎回基金时,因成本降为每份1.00元,赎回收益为零,不存在赎回损失。
因此,基于以上理解,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企业不仅可能会承担巨额补税和滞纳金,还可能会有声誉受损的风险。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