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0日发布了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两大涉税义务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所说的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一、报告义务
(1)签订或变更合同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自2009年3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2)从境外取得付款凭证或不付款应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3)与非居民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
(1)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以及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个人支付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3)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征税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提供有关涉税资料,并依法扣缴税款。
另一方面,非居民企业提供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原则上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但是,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三种情形是: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例:2009年3月2日,境外A国C股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与国内甲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规定:C股份公司负责安装电力设备和技术服务,在中国的技术服务时间预计从2009年3月10日开始,至2009年4月20日结束。合同约定安装设备费及有关的现场技术服务总价款200万美元。2009年4月25日,甲公司设在A国的分公司支付全部价款,4月26日收到付款凭证。(假定征税日美元与人民币的外汇折算率为1:7)
A国C股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没有委托代理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以及总局出台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为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甲公司首先应在合同签订之日(2009年3月2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甲公司应扣缴营业税为200×7×5%=70万元。甲公司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7)×10%=140万元。甲公司还应自取得付款凭证之日(2009年4月26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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