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9年2月19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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