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题: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工效挂钩企业与非工效挂钩企业的扣除范围是否一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也包括纳入工资总额之外的其他补助支出?
2、年底跨月提取未发工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
分析:
合理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是关于职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以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实行的是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的是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公平税负,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到现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实践做法,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了更进一步的描述,该文*9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下,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企业这类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又如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校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其他类似工资的支出,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结合以上规定,就第2个思考题中关于“实际发放”工资的理解和把握问题,中国税网专家理解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工资薪金,同时,应以职工实际应取得相应的支配权为标志”。因此,企业12月份的工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12月份相关成本、费用工资薪金,职工并实际取得相应的支配权,企业发生的应付工资项目2008年计提数,如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已支付的,可在税前扣除。
功效挂钩企业工资薪金扣除问题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有四种方式,一是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按标准发放的工资可据实扣除。二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据实扣除。饮食服务行业实际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已提取而未发放或者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可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对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支出额准予税前扣除。三是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四是限额计税工资办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在一定限额内扣除工资的制度,对执行功效挂钩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7号)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
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工资、薪金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增的部分,准予在2008年以后实际支付时与当年新发生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条中,明确了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问题。该文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结合第1个思考题来看,执行功效挂钩与不执行功效挂钩的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上还是有区别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3、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相应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基础,因此,企业要准确核算工资薪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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