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题:
1、我公司内部营销机构下设3个营销部,营销人员经常会发生部分业务招待费。请问,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因素的招待费只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吗?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再作为纳税调整因素可以吗?
2、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分析:
业务招待费在哪个科目核算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业务招待费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支出,新会计准则规定可据实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实行税前扣除。
第1个思考题的关键点在于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问题。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新《企业会计准则》以销售费用代替了“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由上述规定可见,无论企业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新《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硬性规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可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可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务处理上,对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那个科目核算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并不是说招待费只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或是不得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在税法上,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可。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第2个思考题问到了如何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我们可以通过题目中给出的数字,来给大家演示一下计算过程: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计算销售收入的5‰,即20000×5‰=100(万元);
计算发生额的60%,即80×60%=48(万元);
因为100万元>48万元,则只能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为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计算销售收入的5‰,即2000×5‰=100(万元);计算发生额的60%,即200×60%=120(万元)
因为100万元<120万元,则只能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为100万元。
总结: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平整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但这一条款暗示着,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
2、业务招待费的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消费的支票、收据、销售帐单、会计帐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凭证摘要中不能出现“请xx局吃饭”的字样,因为这是非法的贿赂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3、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4、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5、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6、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7、要将业务招待费与企业工作餐划分清楚。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曾明确过职工免费工作餐的标准,在有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工免费的工作餐列入“职工福利费”(参见京地税企[200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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