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题:
1、我公司即将举办一项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一笔业务宣传推介费用,请问该笔费用是计入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否有必要区分开来?
3、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分析:
广告费or业务宣传费?
目前,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在以往的税务稽查案例中,很多企业搞不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究竟有何差别。事实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都是为了帮助企业推销和宣传产品,两者所发挥的作用是一样的,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
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直接计入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在税法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上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在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理上: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超过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属永久性差异。
除此之外,广告费用的支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己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为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理说,广告费支出是企业为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所必须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的原则,应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为什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对广告费进行控制?主要基于下列考虑:一是企业所作的广告宣传,不仅使企业当期受益,而且会使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受益,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该在受益期间内摊销;二是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急功近利,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作广告;三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许多名人作广告,获取巨额报酬,却只象征性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发响很大。因此,为规范广告市场,引导企业理性宣传,作为过渡措施,就对企业的广告费支出采取了限制政策。
综上所述,结合第1、2个思考题,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完全没有将业务宣传费通过筹划转化为广告费的必要,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宣传的实质进行自主裁量。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明确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处理问题。该文明确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总结:
1、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来说放宽了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但在以往的税务稽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非常多,广告费的发票仍然是虚开发票的高危领域。所以,建议企业保留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广告费支付凭证。
2、有部分企业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也计入到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对此企业要引起重视。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