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题:
1、企业依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上缴税务机关,该工资总额的标准包括什么?随同工资发放给与员工的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等是否应并入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依据?还是工资总额中,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奖等基本项目?
2、工会什么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分析:
拨缴or计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原内资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本条明确了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工会法》对工会的职责、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规定。《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本条规定的扣除基准是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虽然与《工会法》所用的扣除基准“工资总额”用语上有所差异,其所表述的实际内容是一致的,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
第1个思考题事实上可以细分为2个问题。一是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基础“工资总额”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二是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数是否以计提为准?
就*9个问题中,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计算基数,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究竟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在前文的“工资薪金”篇幅中已有详细的描述,在此不再赘述。按理解,第1个思考题中提到的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扣除工费经费的基数。
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下面三个规定,来理解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以计提数还是拨缴数为准。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中,前两项都强调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字样,但引用了“拨缴”概念,这三项政策规定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处理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认为只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凭据
第2个思考题,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据目前还应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执行,即“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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