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应特别关注。
一、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提示:
1、企业首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资薪金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工资发放标准和程序,工资调整要做到有案可查、有章可循。尤其要注意,每一笔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及时、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建立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对比评估机制,以判断各自的合理性。
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企业应通过"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进行核算。
企业可以参考《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的明确解释,"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对内资企业来说,2008年以前职工福利费是按工资的14%提取,无论是否使用均可扣除。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税务机关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就显得十分必要。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企业应注意避免将职工福利费开支与职工工资薪金混淆。例如,有很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是随工资一起发放,并在工资单中列示。将上述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中。如果企业采取报销发票形式,也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实物发放的节日福利等,也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中。
企业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进行核算。
3、文件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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