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前后对比:
新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原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二)新条例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原条例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变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2009年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新修订的增值税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解析:
(1)2008年的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新标准即50万元、8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没有申请认定,税务机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或13%)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在超过新标准后,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3)新增值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即使2008年、2009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