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8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三年。本期结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进行介绍,帮助纳税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论证,2006年11月,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5种情形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申报办法,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含的项目
《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类免税所得可以剔除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报送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申报》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纳税申报时间
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8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地点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新旧申报表比较
2007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此通知针对原表在2006年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进行了补充说明和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下面通过对比新旧申报表的方式,逐一分析新申报表的变化情况:
*9类变化:明确相关问题便于准确计算
变化之一:原表中的"抵华日期"改为新表中的"在华天数",此变化更加方便税务机关复核税金计算的准确程度,因此提请相关人员注意保留出入境的有关凭据(如机票等),作为税额计算的有效依据。
变化之二:填表说明第12条对"年所得额为非人民币的",原说明中仅规定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基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对基价的时点未做规定。新说明则予以明确,即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类变化:提高数据采集的有用性和方便表格填写
变化之一:原表中各栏次的英文注示被取消了。原表中由于英文注示的存在使表格显的冗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4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此表格的填写仅针对居民纳税人(这一点在填表说明的变化中也有体现,原填表说明中要求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改为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因此英文注示的必要性不大。
变化之二:原表头的纳税人识别号及纳税人名称放入新表表格内,并改为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此行仅限于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一类是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变化之三:原表中的"经常居住地"取消,合并入新表中的"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变化之四:新表比原表减少了经办人栏次。
变化之五:原表中的"应补(退)税额"在新表中改为两列"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使填列内容更加清晰。
变化之六:原表中任职、受雇单位一栏,在新表中被细化为三项内容,即"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这就要求纳税人充分了解所属单位的相关信息。
变化之七:增加了"职务"一栏。如纳税人一年内有职务变动的,以填表时的职务为准。
变化之八:新表相对原表还增加了如下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注意并非所得额)、减免税额(适用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备注(便于补充信息)。
变化之九:财产转让所得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要求单列。原表中财产转让所得亦要求包含股票转让所得,新表中只是对此进一步强化,填写此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全年出现"负盈余"的,按"零"申报;
②新表中"股票转让所得"一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栏里全部画上了"-",这就说明,股票转让所得虽然要申报,但不必纳税。
变化之十:将原表中受理人、受理时间、受理申报机关改为税务机关受理人、税务机关受理时间、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
纵观上述十二种变化可知,对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仅是为了提高申报表数据的可利用程度,增加个税申报的科学化及管理的有效性,至于申报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
对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来说,如何填列新申报表?如果每期税款缴纳正确,那么在年度终了后,是否仅做申报而无需额外支付税款?举例说明如何正确填列新申报表。
例:赵强是北京市某企业的技术部干部,2008年全年收入及纳税情况如下:(例题中各期税款交纳正确)
(1)全年工资收入63800元,其中年终奖金20000元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纳个税的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计算。
(2)向市科技报社投稿获取稿费2000元,代扣个税168元。
(3)业余时间承接外单位技术项目一个,取得报酬18000元,代扣个税2880元。
(4)申报环境保护专利技术一项,市政府为奖励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贡献,发放资金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税。
(5)取得储蓄存款利息840元(08年1月1日-12月31日),已代扣个税120.75元;国债利息1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税。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9条规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因此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代扣的个税为分段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2008年10月9日以后,对个人证券帐户利息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6)将闲置房产出租(承租方用于对外经营),每月租金3500元,现一次性收到08年10月至09年3月的半年房租21000元,已交个税540元。
(7)购买体育彩票中奖5000元,未超过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暂免征收个税。
(8)转让股票所得20000元,暂免征收个税。
注:根据国税局1998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转让房产所得150000元,由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1%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共计税款1500元。
*9步:确定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
"年所得"与"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年收入"不是同一概念,在确定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时,应该注意概念的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1)、(4)条。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工资、薪金"年所得是指: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因此,赵强的"工资、薪金"税目年所得为:应发工资减去"三险一金",且不包括省政府颁发的5000元环保奖励。
即工资薪金税目的年所得=63800-(2400+3720+1200+360)=56120元。
(2)稿酬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2)条。"稿酬所得"年所得是指: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因此,赵强的稿酬所得税目的年所得为全部收入额,即2000元。
(3)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3)条。"劳务报酬所得"年所得是指: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因此,赵强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的年所得为全部收入额,即18000元。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5)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所得是指:年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不包括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因此,赵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年所得为储蓄存款全部利息收入额,不包含国债利息收入,即840元。
(5)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6)条。"财产租赁"年所得是指: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当年的所得。
由于赵强于2008年10月一次性收取了08年10月至09年3月的房租,因此财产租赁年所得应为2008年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即21000元。
(6)偶然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第(7)条。"偶然所得"年所得是指: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因此,赵强偶然所得年所得应为5000元。
(7)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涉及上述情况中的(8)、(9)条。"财产转让所得"年所得是指: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对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赵强2008年有两项财产转让业务,
一项为房产转让,由于其适用1%核定税率,换算为年所得应为150000×5%即7500元;
另一项为股票转让所得,2008年赵强净盈利20000元,因此其年所得应为20000元;即财产转让年所得=20000+150000×5%=27500元。
赵强2008年年所得共计=56120+2000+18000+840+21000+5000+27500=130460元。
经计算赵强2008年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应该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所任职的北京市某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个税申报。
那进行个税申报是否还需要补交税款呢?
第二步:根据上述纳税情况的基础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并填列申报表(填表情况见附表)。
由于例题中每期个税缴纳是正确的,因此虽然赵强2008年年所得超过12万,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并不需要补缴税款。
股票转让所得须申报
个税自行申报表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单独列出,使表格更加清晰,方便纳税人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2007年股票市场火爆,个人汇总其在2007年度卖出股票的盈亏大多为股票转让所得,只需将正数填入即可。
2008年股市低迷,个人汇总其在2008年度卖出股票的盈亏为负数的,此项所得要按"零"填写。原则上并不计算尚未卖出股票的"账面盈亏".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