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已经到来,特将2008年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进行梳理和提示,以飨读者。
规定标准内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对生育妇女取得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发文之日起,即2008年3月7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以前,由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且各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明确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地方税务机关均要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
200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纳税人应注意,在2008年3月1日(含)起取得实际发放的工资,在2008年4月1日-7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2000元。如果是3月1日前取得实际发放工资,在2008年3月1日-7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1600元。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24000元/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个人股东取得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公司将债权、债务以股份分红的形式分配给个人股东,因此个人股东实质已经具有了对该债权的所有权、追索权和处置权,该项债权应作为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在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月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个人对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08年7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变化:个人向灾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受30%比例的限制,可以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扣除。
财税[2008]104号文件发布前,根据现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向灾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需分别接受捐赠的机构类别来区分是否属于全额扣除还是30%比例扣除的范围。即:
(1)向以下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可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教育事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世博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个人向除上述机构外的其他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只能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财税[2008]104号文件发布后,个人向灾区所进行的捐款只要能够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解:杨先生在某政府机关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2008年6月份,杨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某市民政部门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民政部门为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票据。
(1)根据原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杨先生此部分捐赠不属于全额扣除范围之内,应按30%限额扣除,即:
杨先生六月份捐赠扣除限额:(4000-2000)×30%=600(元)
杨先生实际捐赠1000元大于捐赠限额的6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则杨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600)×10%-25=115(元)
(2)按照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则杨先生虽然实际捐赠数额超过了其当月的扣除限额,应可全额进行扣除,杨先生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00)×10%-25=75(元)
按照新文件,杨先生6月份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
应注意的事项
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3、如何理解捐赠额在当年全额扣除
针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的捐赠享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优惠,湖北省地方税务局12月发布《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1号),对财税[2008]104号文的执行口径中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当年",其纳税申报期(因应税所得项目不同而不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度;二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月(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5月12日起捐赠行为发生后至2008年底。
财税[2008]104号文中"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全额",应理解为公益救济捐赠额(包括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公益救济捐赠额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也不能结转下年抵扣。
财税[2008]104号文执行的衔接:
在财税[2008]104号文下发前,纳税人已向汶川震区的捐款未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除经营所得项目外)的部分,可以在2008年余下的时间内重新计算继续扣除,直至2008年底。
因此,如果纳税人在2008年底以前对汶川震区的捐款有未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扣除,不能结转下年抵扣。具体情况还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员工个人借款需谨慎处理
200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
财税[2008]83号将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从企业投资人变更为企业全体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对于"其他应收款"的挂账也需要更为谨慎的处理。财税[2003]158号文仅对投资人借款予以规范,而财税[2008]83号扩大到全体员工。
1、企业员工日常的经营性借款要及时借及时还,尽量不跨年度。即便要跨年度也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以免交不必要的冤枉税。
2、如果企业员工确实是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且产权为本人的,个人应注意在年末及时归还借款,避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购置单位低价房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
除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奖励职工外,还存在另外一种形式,即企业将自建或外购的房屋低于成本价卖给职工,这种情况下职工如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对此进行了明确。
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住房制度改革期间个人按房改成本价格购房)。
"差价部分"的确定:
单位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以下简称"历史成本")的差额。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成本是确定职工差价部分所得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单位低价出售住房的历史成本不同,即使房屋的市场价格相同,职工购房实际支付价款相同,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依然可能不同。
计税方法
13号文规定,对职工因此而少支付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确定职工个人的差价部分所得之后,将差价部分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这里涉及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的关系问题。13号文规定职工取得的差价部分所得只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是独立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一次单独计税。同时,只能以差价部分所得全额计税,不做任何减除,即便职工低价购房取得差价部分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2007年3月1日起为2000元),也不允许从差价部分所得中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1600元(2007年3月1日起为2000元)的差额部分。
执行时间:13号文规定,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即从2007年2月13日起,职工个人因单位低价售房取得的差价部分所得,一律按13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月13日前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还。原则上,职工个人取得差价部分所得的认定标准应以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为准。
举例说明
例1.刘东是某电信公司职工,2007年1月,公司发放2006年年终奖48000元,月工资5000元;2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公司以70万元的价格向刘东出售一套138平方米的住房,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25万元,公司是2004年购买的该套住房,当时的购置成本是89.7万元。刘东该如何计算其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首先,刘东2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不需与低价购房的差价部分所得合并计税。
刘东2月份工资薪金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600)×15%-125=385(元)
其次,虽然1月份刘东的年终奖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根据13号文规定,2月份低价购房取得的差价部分所得仍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刘东低价购房的差价部分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7000-700000)×20%-375=39025(元)
则刘东2月份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025+385=39410(元)
例2.杨超是某企业工人,2007年2月份取得工资1500元,当月还以41万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套住房,公司当年购买此套住房的成本是45万元,则2月份杨超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两步去计算杨超的个人所得税:
*9步:2月份杨超工资薪金所得只有150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步:在计算杨超低价购房差价部分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不需从差价部分所得40000元中减除100元去补足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500元)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的差额部分。杨超2月份低价购房差价部分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00-410000)×15%-125=5875(元)
则杨超2月份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75+0=5875(元)
个人优惠价格购商铺返租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该批复回答了福建省地税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商店,然后再由购房者在一定期间将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种售房方式,可以看成是在目前商品房市场日渐趋于理性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销售、回笼资金的一种手段。
对于个人购房者来说,在购房环节少支付的购房款,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店购买者租赁房屋而预支的房屋租赁费,个人购房者取得的房屋租赁费体现为少支付的购房款,是个人购房者取得的一种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个人购商店者未取得的房租,应做为个人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以外补贴也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
200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通知明确,"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逢年过节时都会向离退休老同志发放现金或节日礼品,以表示对老同志的感谢和节日祝贺。由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老同志这部分工资以外的额外补助没有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着元旦和春节的到来,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节日期间向老同志发放的工资以外的现金或实物,应在减除2000元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通常情况下,老同志在节假日取得的工资以外的现金或实物不会超过2000元。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即使老同志取得的节日补贴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企业财务人员也应在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否则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拟货币交易税"属错误提法实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这是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提示
文件下发后,随即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众多媒体将其赋予一个新名词,称其为"虚拟货币交易税",同时众多网站发表的网友的评论中误读此规定的人还不在少数。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规定不是开征新税种,近日网络流传的"虚拟货币交易税"的提法是错误的,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中早已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次,只是将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这个问题予以明确而已,因此,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时所缴纳的税一样,统属个人所得税。
其二,不存在如何界定"虚拟交易"的问题,至于网络中关于"虚拟货币都能否跟钱一样完全流通"、"是否有实质的交易行为"、"是否对所有虚拟商品交易都要征税"、"如果是在游戏中赚来的'货币',被玩家减价交易,该不该收税"等这些疑惑都是多余的想法。还有网友说"用虚拟货币缴税"更可见其误解之深。
对网游中的虚拟交易是不征税的,这次的规定是对个人在现实中交易"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征税,而不是对游戏中玩家的(虚拟)交易行为征税。不要把游戏中的"虚拟交易"与现实中"交易虚拟货币"这两个慨念混淆了。玩家在游戏中"没有实质的交易行为"的虚拟交易根本就不属于现实中税法管辖的范围。
再者,国家税务总局这个文件很明确规定只对"虚拟货币"的买卖所得征税,没有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道具、物品买卖的征税问题。
其三,个人所得税不是流转税,简单的说,这次明确的是只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所赚取的那部分所得征税,而不是对整个交易额征税。至于如果买进后再卖出是亏钱的交易,则根本无需考虑缴税的问题,该项交易行为亏损了,没有所得又何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说。
这部分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是:个人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减去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的所得。适用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法定税率。
其四,本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只对个人买进虚拟货币再加价卖出的赚取的所得征税。这个"买进再加价卖出"的行为过程很重要,可以说是本次规定的关键之处,也是恰恰被众多网游玩家忽视的关键词。玩家自己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行为获取的虚拟货币(如通过杀怪物从其身上得到的游戏币、系统分发的游戏币等)、卖出道具等虚拟物品从系统或其他玩家那里获取的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玩家的"劳动所得",也就是玩家自己获取的虚拟货币,玩家将这部分虚拟货币在现实中卖出而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本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主要是由于这部分虚拟货币在现实交易中的原值无法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本次这个文件的规定,只有个人将收购来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再向他人出售时取得的所得才属于征税范围(至于网游运营商销售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取得的收入,则是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其五,自2007年2月文化部、人民银行等14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大虚拟货币发行商的虚拟货币发行规模已经受到限制,他们也尽量在控制玩家的虚拟货币转让行为,且线下交易模式受到一定的地域限制。更重要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出现已经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创造了一定的有利条件。目前基于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考虑,时下虚拟货币交易大多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如5173网的交易方式为:买卖双方都必须通过5173的客服人员实现交易,把交易的虚拟货币或金钱交给客服人员,由他来协助完成交易,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淘宝则通过支付宝实现交易。据5173网副总裁张培骜介绍,受益于用户群聚效应,目前淘宝和5173网已经占据了90%以上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份额。由于这些交易方式都留有交易记录,税收监管将变得比较容易进行。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填补了虚拟财产领域的税收政策空白。玩家在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应增强纳税意识。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均无发票、收据等实物凭证,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往往陷入"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如果玩家增强纳税意识,选择便于征税的交易方式,为交易过程留下交易记录,则有利于维护消费权益。
为便于广大玩家理解,现举例如下:
1、某人以100元人民币买进某甲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1万,再以15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其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卖出价150元-收购价100元=5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元×20%=10元
该人本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元。
2、某人以130元人民币买进某甲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1万,再以1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某玩家自己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10万,以1200元的价卖给他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链接:
何为虚拟货币?
本指非真实的货币,其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网游服务商发行的游戏币,二是门户网站或其他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
目前常见的虚拟货币已达10余种,如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网站最初发行虚拟货币是为了帮助游戏玩家克服游戏难关,不断晋级,网站获得更长的玩家在线时间从而盈利。而一些玩家为了尽快晋级,便直接从一些游戏高手手中购买虚拟货币。这样,虚拟货币便拥有了现实价值。后来,一些网站也开始直接销售虚拟货币,网民使用这种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网站的其他各种虚拟商品和服务,比如论坛会员资格、电子宠物饲料等。这样,虚拟货币便有了代金券的功能。
虚拟货币总量有多大?
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名列世界*9,游戏玩家人数也在高速增长,虚拟货币市场交易量十分庞大。"据有关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仅在2007年,全国网络游戏中的活跃付费账户数量就有785万个,每个活跃付费账户平均每月注入金额79元。另据巨人网络2007年底公布的数据显示,《征途》的ARPU值(平均每位用户月消费)是305.2元。有人估计,在网络江湖,近几年流通的虚拟货币的价值已高达几十亿元,而且每年正在以20%~30%的速度在增长。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2008年10月9日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通知规定,"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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