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配套政策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
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认定条件解析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途径有两种方式:
(1)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来获得产权权属。
(2)通过与技术供应方协议约定,获得技术供应方同意在全球范围内享有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利的方式来获得。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时间上要求五年的独占许可期,同时这五年的独占许可期内也应在高新技术资格的有效期内。空间上强调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而不仅仅是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权利。
就如何辨别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指引》提供两种查询方法: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2)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脱离了这个范围,从事其它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分别应达到30%和10%的比例要求。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试验、测试等工作的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三类。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企业应达到一定的研发投入强度
办法规定,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占比不低于60%.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假设某企业2008年进行高新资格认定,首先根据该企业2007年度的销售收入总额确定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比如企业2007年度的销售收入是4000万元,小于5000万,那么所对应的比例为6%.然后再确定企业2005、2006、2007的研发费用并累计相加,除以这三年的销售收入的总额。根据商数是否高于6%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这个条件。
1、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对"创造性"和"实质性改进"的理解)
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判断方法: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指引》要求企业在确认研发活动时,应对其研发活动的投入进行量化。对研发费用性质及类型作出了明确的分类,共分为八类。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可以据实申报,专家评审时按80%计入。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六)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1、除必须满足所有上述"门槛指标"外,企业还应在"引导指标"考评中得到70 分以上(满分100 分)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引导指标"分别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其比重如下:(见附表)
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
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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