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这是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文件下发后,随即成为了网民热议的话题,很多人特别是众多游戏玩家和网游运营商以及相关的网游虚拟物品交易网站等都很关心这件事情。众多媒体将其赋予一个新名词,称其为"虚拟货币交易税",同时众多网站发表的网友的评论中误读此规定的人还不在少数,尤其是看到《北京晨报》10月31日发表的《对虚拟货币征税,只能是说说而已》一文后,更是令笔者感到非常惊讶,笔者认为该文作者完全是误读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为此笔者在此想谈一下对该如何正确理解国家税务总局这个批复文件的看法,以期达到解惑的目的。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规定不是开征新税种,近日网络流传的"虚拟货币交易税"的提法是错误的,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中早已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次,只是将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这个问题予以明确而已,因此,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时所缴纳的税一样,统属个人所得税。
其二,不存在如何界定"虚拟交易"的问题,至于网络中关于"虚拟货币都能否跟钱一样完全流通"、"是否有实质的交易行为"、"是否对所有虚拟商品交易都要征税"、"如果是在游戏中赚来的'货币',被玩家减价交易,该不该收税"等这些疑惑都是多余的想法。还有网友说"用虚拟货币缴税"更可见其误解之深。
对网游中的虚拟交易是不征税的,这次的规定是对个人在现实中交易"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征税,而不是对游戏中玩家的(虚拟)交易行为征税。大家千万别把游戏中的"虚拟交易"与现实中"交易虚拟货币"这两个慨念混淆了。玩家在游戏中"没有实质的交易行为"的虚拟交易根本就不属于现实中税法管辖的范围。
再者,国家税务总局这个文件很明确规定只对"虚拟货币"的买卖所得征税,没有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道具、物品买卖的征税问题。
其三,个人所得税不是流转税,简单的说,这次明确的是只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所赚取的那部分所得征税,而不是对整个交易额征税。至于如果买进后再卖出是亏钱的交易,则根本无需考虑缴税的问题,该项交易行为亏损了,没有所得又何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说呢?
这部分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是:个人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减去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的所得。适用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法定税率。
其四,本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是只对个人买进虚拟货币再加价卖出的赚取的所得征税。这个"买进再加价卖出"的行为过程很重要,可以说是本次规定的关键之处,也是恰恰被众多网游玩家忽视的关键词,笔者发现在网上玩家意见最多的就自己辛辛苦苦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货币卖出后为什么要征税?
玩家自己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行为获取的虚拟货币(如通过杀怪物从其身上得到的游戏币、系统分发的游戏币等)、卖出道具等虚拟物品从系统或其他玩家那里获取的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玩家的"劳动所得",也就是玩家自己获取的虚拟货币,玩家将这部分虚拟货币在现实中卖出而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本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主要是由于这部分虚拟货币在现实交易中的原值无法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本次这个文件的规定,只有个人将收购来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再向他人出售时取得的所得才属于征税范围(至于网游运营商销售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取得的收入,则是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其五、征税与"盗号"完全不搭界,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法律关系,有人说对买卖虚拟货币的所得征税会助长"盗号"等不法行为,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完全是没有根据的猜测。从本文前面所述几点完全可以看出,"盗号"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虚拟货币不属于"收购网络虚拟货币"的范围,即使有人将"盗号"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虚拟货币卖出,也不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更何况,在没征税前,难道就没有"盗号"的现象吗?
其六,关于税务机关如何对此征税,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如何核定其财产原值,是个人进行申报还是由谁来扣缴,以及对交易行为如何进行监管,这是税务机关下一步的工作事项,并且税法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绝不只是说说而已。能不能全面征收到位与要不要征税是两回事,在现实中,对商品交易、提供应税劳务进行征税同样存在不可能百分之百征收到位的情况,偷逃税与反偷逃税是永远存在的一对矛盾,但是,如果仅仅因为有偷逃税的情况存在就放弃对应税行为进行征税,这是非常可笑的一种想法。
特别是自2007年2月文化部、人民银行等14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大虚拟货币发行商的虚拟货币发行规模已经受到限制,他们也尽量在控制玩家的虚拟货币转让行为,且线下交易模式受到一定的地域限制。
更重要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出现已经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创造了一定的有利条件。据了解,基于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考虑,时下虚拟货币交易大多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如5173网的交易方式为:买卖双方都必须通过5173的客服人员实现交易,把交易的虚拟货币或金钱交给客服人员,由他来协助完成交易,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淘宝则通过支付宝实现交易。据5173网副总裁张培骜介绍,受益于用户群聚效应,目前淘宝和5173网已经占据了90%以上的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份额。由于这些交易方式都留有交易记录,税收监管将变得比较容易进行。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填补了虚拟财产领域的税收政策空白。玩家在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应增强纳税意识。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均无发票、收据等实物凭证,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往往陷入"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如果玩家增强纳税意识,选择便于征税的交易方式,为交易过程留下交易记录,则有利于维护消费权益。
为便于广大玩家理解,现举例如下:
1、某人以100元人民币买进某甲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1万,再以15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其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卖出价150元-收购价100元=5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元×20%=10元
该人本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元。
2、某人以130元人民币买进某甲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1万,再以1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某玩家自己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10万,以1200元的价卖给他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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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虚拟货币?
本指非真实的货币,其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网游服务商发行的游戏币,二是门户网站或其他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
目前常见的虚拟货币已达10余种,如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网站最初发行虚拟货币是为了帮助游戏玩家克服游戏难关,不断晋级,网站获得更长的玩家在线时间从而盈利。而一些玩家为了尽快晋级,便直接从一些游戏高手手中购买虚拟货币。这样,虚拟货币便拥有了现实价值。后来,一些网站也开始直接销售虚拟货币,网民使用这种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网站的其他各种虚拟商品和服务,比如论坛会员资格、电子宠物饲料等。这样,虚拟货币便有了代金券的功能。
虚拟货币总量有多大?
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名列世界*9,游戏玩家人数也在高速增长,虚拟货币市场交易量十分庞大。"据有关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仅在2007年,全国网络游戏中的活跃付费账户数量就有785万个,每个活跃付费账户平均每月注入金额79元。另据巨人网络2007年底公布的数据显示,《征途》的ARPU值(平均每位用户月消费)是305.2元。有人估计,在网络江湖,近几年流通的虚拟货币的价值已高达几十亿元,而且每年正在以20%~30%的速度在增长。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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