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以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主要内容,全面改革增值税制度。
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较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在内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税收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已日显突出,迫切需要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各税种在新的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确定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就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把握的主线。继出口退税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之后,增值税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已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我国税制结构亟待调整优化
1.现行增值税制度强化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实行市场经济及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要求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好地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平与效率。过去,我国在对税制模式进行选择时,曾过多地考虑满足各级政府支出刚性的需要,而较少顾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一直选择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上世纪90年代初,抑制通货膨胀、约束消费和投资需求成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目标,而且经济面临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难题,为此许多经济调节手段都被赋予了抑制通货膨胀、约束需求、增加财政收入的任务,增值税的设计也受到这一背景的深刻影响。故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实质上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2001~2007年,作为流转税主体部分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分别占整个税收收入的66.79%、68.71%、69.30%、68.90%、67.33%、66.10%与61.78%;增值税分别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6.76%、47.89%、49.31%、48.97%、48.16%、47.16%和43.63%:而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占整个税收收入的23.93%、22.36%、21.81%、22.60%、24.64%、25.33%和26.01%;显然流转税的比重过大特别是其中的增值税比重过大,而所得税的比重过小,这一格局在过去的六年没有大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由于所得税和财产性税收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增值税等流转税则具有累退性和"中性"的特征,因此,在税制的设计上就迫切需要提高所得和财产性税收的比重,适度降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比重。
2.增值税的整体税收负担过高,推动了整个税收收入持续超常增长。税收收入的规模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相匹配。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证明,适度的低税负有利于经济增长。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除少数年份外,税收收入的增幅都在16%以上,特别是2003~2007年,连续5年高速增长,每年增长分别为20.41%、25.66%、20.02%、21.94%和31.39%,而同期GDP增长率仅分别为9.1%、9.5%、9.9%、10.7%和11.4%.从1998~2007年,税收弹性系数都接近或超过2.
3.减税是当今世界性潮流,现行税制结构不利于税收的国际竞争。20世纪末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推行减税政策。美国布什政府2000年推出了10年内减税1.6亿美元的减税计划后,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跟进,使得这些国家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下降,极大地弱化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显然,我国应适应这一国际趋势,降低宏观税负水平。而适当降低主体税种增值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自然是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的主要措施。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已明显制约经济的发展
在抵扣范围上,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导致制度性重复征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在征收范围上,增值税仅对货物及部分劳务征收,绝大部分的服务业和农业没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致使增值税运行的链条断裂,税收的公平原则受到破坏。在具体征收方式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方式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确定很不合理。将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按规范化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中两类纳税人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数额界定的办法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确定标准不够合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只有很少一部分纳税人按照规范化的办法征收增值税,而众多的纳税人被排除在按规范化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且要负担较重的增值税,致使部分纳税人交易受阻和盈利空间大为压缩。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统计,2006年,河南省一般纳税人户数为6 2万户,仅占整个增值税纳税人73.7万户的8.41%:小规模纳税人户数为67.5万户,占整个增值税纳税人户数的91.59%.河南省200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为3.05%,其中工业企业为3.83%、商业企业为1.08%.显然,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增值税税负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三)我国增值税亟待立法,而缓慢的税制改革步伐制约了增值税立法的进程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目前尚停留在行政法规阶段,这与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极不相称。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各个税种尤其是主要税种增值税进行立法。法制建设的要求也呼唤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增值税立法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的瓶颈,而改革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是增值税立法的前提。
二、克服制约增值税改革进程的两大思想障碍
(一)克服仅从"减收"角度孤立看待增值税改革的认识倾向
从收入的增减角度看,增值税改革毫无疑问是一场减税性质的改革。财政减收的压力或者说对税制改革减少财政收入的担心是制约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主要思想障碍。如果因这样的担忧而错失改革的良机,那么我们可能会付出较大的代价与成本。笔者认为,基于以下理由,在当前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过多地考虑增值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1.现有税收收入规模和税制内在的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全能够承载减收的压力。据测算,如果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年约影响增值税收入1300亿~1500亿元……近几年税收增收总额都在5000亿元以上,2007年增收额高达12000亿元,这样一个增长规模完全能够承载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财政减收。
2.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也将带来相应的税收增收。在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时,我们绝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个税种、某一项改革措施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而是要全面地、长远地看待税制结构变化所带来的综合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改革带来的税制结构的优化必定形成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稳定增长的局面。财产税等新税种的开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增值税及其他税种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稳定增长将在一定程度上消化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造成的减收。
3.税制的不断完善与税收管理的进步也必然更大幅度减少税收流失,有利于巩固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管理有了明显的进步。有研究者估计,我国税收实际征收率已由1994年的50%左右提升到目前的70%左右,提升了大约20个百分点。尽管这个数字的准确度还有待研究,但税收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税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呈现出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就增值税税制本身而言,随着扩大抵扣范围和征收范围以及"金税三期"的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将在很大程度上堵塞现有的税收漏洞。
4.现行税收收入规模能够应对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性的事件。我国经济也可能面临自然灾害等一些突发事件的影响,但自然灾害等因素不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基本面和基本走向,中央财政有相应的应对能力。2008年上半年,我国先后发生南方的冰雪灾害和四川汶川的大地震,两次大的自然灾害对我国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两次大的自然灾害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影响工农业生产,减少了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中央政府和相关地方政府救灾和灾后基础设施等重建的财政投入。但这还不至于超出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5.各级权力机关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及其执行的监督,尤其是*6权力机关加强对中央政府预算编制及其执行的监督,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财政支出上的浪费,缓解税收的压力。
6.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我们可以做到减税适度,使税收制度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使税收收入规模能够满足公共财政的需要。减税的规模也必须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特别是我国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只有保持一定的国家财政实力,才能实现支出向公共领域的倾斜……而从长远看,减税有利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进而确保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在税制改革中我们要通盘考虑、综合平衡,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确保公共财政实力上寻找一个适度减税的平衡点。
(二)克服缺乏实施规范化增值税制度信心的倾向
在中国采用抵扣机制的增值税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对作为发展中国家且具有独特文化背景的中国来说,间接税必须占有相当的比重,而全值型的流转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又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实行税款抵扣的增值税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对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文化基础决定了西方模式增值税的不可行性,即使强制推行也会造成制度规定和实际结果的巨大不一致。这一观点在税收理论界与税收实际部门中很有代表性。本文认为,尽管在法制环境、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与经济交易的结算制度等方面还有很多亟待改善的问题,但我国已具备实行规范化增值税模式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在中国14年的实施充分表明,增值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尽管增值税在运行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总体运行是有效的。而且,增值税运行中的问题还将随着增值税的改革逐步得到解决。
2.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为全面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创造了条件。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制度将得到有效改进,纳税人的经营交易将得到有效监控;纳税人的地位逐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纳税人权利开始得到重视,纳税人的地位将实现从"纳税义务人"向"纳税权利人"转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平等、和谐的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将不断提升。
3.税收信息化的推进为增值税的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国已建立了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强大的"金税工程"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在近8年的运行中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虽然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金税三期"的实施将得到有效解决,增值税制度的运行也将得到有效改善。
三、增值税改革的具体要求与基本设想
要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应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下确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9,增值税具有科学严密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实行高效的税务管理,发挥强大的聚财功能,使增值税的增长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并实现增值税的持续稳定增长:第二,增值税制度设计合理,使纳税人有一个合理的负担水平,增值税制度较好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与中性原则,对市场机制不产生过多的扭曲;第三,增值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使税收制度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第四,改革不应再迟疑观望、局部试点、缓慢推进,而应明确时间、综合改革、整体推进,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实行彻底扣税并将条件成熟的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采取税收立法的形式巩固增值税改革的成果。按照上述要求,增值税改革要重点考虑"三个扩大"、"两个降低",并实现"三个配套"."三个扩大":一是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金给予一次性抵扣:对于期初存量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可采取分年度抵扣的办法。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征收范围的确定上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在当前至少应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与货物生产、流通关系密切的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逐一将其他服务业以及农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把断裂的增值税链条连接起来。这不仅是避免服务业、农业等领域重复征税、实现税收公平的需要,也是从制度上解决当前增值税征收中税收流失的根本措施。三是扩大按规范化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规模。在科学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应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即对标准线以下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按一般纳税人的规范化征税办法征税,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税。
"两个降低":一是降低增值税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进而降低流转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规模中的比重。扩大抵扣范围实质上是缩小了税基,为了降低增值税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可以维持增值税的现行税率不变。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率。从世界范围看,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或是给予免税或是确定较低的征收率。例如,韩国对"特别纳税人对其销售总额适用2%的特殊税率"……我国台湾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台湾称之为营业税)的征收率为1%.对工业纳税人应降为4%的征收率,对商业纳税人应降为2%或者1%的征收率。与此同时,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相配套,调高增值税的起征点,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
"三个配套":一是对增值税管理制度进一步进行配套改革。尤其是在商业领域要全面推行计税收款机和有奖发票制度,通过税控装置和发票信息将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二是对银行结算制度进行配套改革。*5限度地减少经济交易中的现金结算,使绝大多数经济交易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并实现银行信息与税务管理信息的联网。三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配套改革。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势必要减少营业税的收入,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也势必影响原有的财政收入格局,尤其是增值税转型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中央财政在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应采取转移支付的形式综合解决因税制改革而影响的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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