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改善辽宁省170万户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
减轻中小企业发展负担。《意见》明确,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同时,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费用。
扩大免检企业范围,对信用良好、许可证齐全、经营正常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免检企业,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地方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50%必须用于中小企业,超过50%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意见》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优惠从应届毕业生延至毕业三年内。《意见》明确,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首次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行业外个体经营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据悉,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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