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了由国、地税局、财政厅、审计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政府政研室、自治区社保局等部门参加的社保费征收业务移交工作协调会,正式确定全区未分设国地税部门的9个市、县(区)社保费移交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并从2009年1月1日正式运行。
2007年10月,宁夏区人民政府决定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移交地税部门征收。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以宁政办发[2007]232号文件转发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规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之后,自治区地税局按照政府的决定,于2007年底组织完成了银川地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移交和接收工作,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征收。2008年年底前,将完成其他“三险”的移交,并实现全区征收的覆盖。根据宁夏国地税机构设置的实际,近日,又做出了未分设地税地区社保费交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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