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92号),对于嵌入式软件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进一步明确。通知特别强调,嵌入式软件如果不能独立核算销售额就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9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9款规定,即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不予退税。
嵌入式软件是开发单位将开发的系统嵌入到相关的硬件一起进行销售的软件,它和普通的软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必须要嵌入到硬件,随硬件一起销售;嵌入式主要的功能也就是对硬件进行简单的操作,并且不能离开硬件单独使用;嵌入式软件一般都是针对特定用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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