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近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规定从08年7月1日起,商务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的核对权限下放到地方商务部。此次规定出台,只是将核对材料的审批权下放。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向各地商务部的备案材料仍需根据171号文、50号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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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为抑制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加强外商投资房地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准入、开发经营管理以及机构和个人的购房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9条*9款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2007年6月,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要求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明确提出,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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