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认定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指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审查采取台帐审核、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的办法。每年两批(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3月底,6月底完成认定;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8月底,12月底完成认定),具体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和“北京节能环保网”(www.bjpc.gov.cn、www.bjjnhb.com.cn)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公告名单(www.bjpc.gov.cn、www.bjjnhb.com.cn),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财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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