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工作回顾与现状及建设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牛振东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94年中央政府进行的税制改革,对我国努力达到税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现代化的要求是一个进步,对中央依法治税思想的贯彻有积极的和建设性的意义。特别是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对税收征收管理所起的作用更是意义重大,增值税突出的特点是简化了税收计算、可操作性更强、以票管税。在现代化网络工具的辅助下,对偷漏税现象进行了有效的遏制,实践证明这种治税方法是正确有效的。从稽查分局这几年的查补税款的错漏类型上看,从多种手段偷税逐步得到禁止,到至今变成单一的手段漏税、偷税,这些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管理上做到标本兼治,着重加强从治本上下功夫,使偷漏问题逐步减少,有效打击了增值税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到目前为止,从我们检查纳税人的情况看:  一、大型国有企业对税法的遵从和认知度是很高的,存在的涉票犯罪,偷逃增值税的问题,几乎没有。  二、中小型国有、股份制的法人,对增值税的计算和交纳,出现的偷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三、其他性质的非国有的和私营性质的股份公司,存在的偷漏税问题仍然严重,从纳税检查情况看有以下几个行业存在问题严重:  (1)五金机电、建材类纳税人存在专用发票管理有漏洞。  由于该类经营者以柜台销售为窗口,大量是以“对缝”来实现中转货物的大宗交易,隐蔽性很强,检查难度很大,特别是94年税制改革以后,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建筑安装没有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导致征税链条不通,给增值税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特别是销售给大型建设开发项目、招投标工程,不用增值税发票,造成偷漏税。  (2)食品、饮料生产行业存在计税依据无法准确掌握。  由于纳税人经营对象是广大的批发市场业主,全国数量巨大,城乡零售店现金交易的流动量巨大,给部分不法之徒不记账销售造成很大的空间,即体外循环不纳税。  (3)水产品、种植产品再加工行业的收购发票使用失控的问题。  目前,水产品及农副产品的收购,我们规定按收购票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很差,对实际收购的金额、数量、价格、对象无法核实准确,要求记录收购对象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而实际对管理地、收购地的税务机关都无法做到核实业务的真实有效。  (4)小型商品零售企业,税负普遍偏低。  94年税制改革后,商品零售、批发业改为增值税后,从实行到今天的效果上看,大型规范的零售商场的税收负担较税改前降低不大,而除此其他大量的是商品零售店、场,无法控制现金流,抵扣的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买票、现金交易、接收虚开的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漏税。造成商业税负极低,大量税收流失。例如最近查处的金税协查发票户中从类型上分析几乎都是商业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采取的手段是一致的,即现金购买货物入帐,而从第三方取得专用发票抵扣,并给中间卖票人现金,整个过程结束。我们调查中取证很难,由于现金进货,货物的运输发票没有(声称空车配货的,付现金),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现实征管中遇到有货物存在和交易,只是付款用现金,就说专用发票是对方提供的,我们无法核实业务的真伪。如果没有有效的办法来制定政策,就不能从源头上堵住这种现象发生。  上述问题的存在我们认为,有纳税人的法制意识问题,也存在着税收法规、制度存在过时和急需完善的地方,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着手解决不适应形式变化需要重新确定的税收政策问题。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是94年制订的,是处在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对十年后的今天,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们的税制已明显感觉不适应。例如对新兴的信息传媒、网络、软件设计及制造的税法规定没有明确列入实体法律、法规中。缺少法律地位的支持,对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在法律支持上显得无法可依。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需要重新定义。  94年条例制定和颁布的社会背景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虽和市场化经济接轨但实际上只是个开始起步,在税法的制定和颁布上,对会计制度的依赖程度很大,而今现行的会计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我们税法规定的销售实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很大差异,使我们工作在*9线的税务工作人员感到税法的规定我们不好操作。“左”的意识色彩很浓厚,不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需要加以修改、完善和明确。建立现时期我国独立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真正体现增值税征税的独立原理,法规的体系使之清晰、简便、务实。  三、深入实际,开展税收的调查研究工作。  目前税务机关机构多,但组织繁杂,调研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稽查工作也是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当多进行税务稽查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并能深入实际,亲身体验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例如:对免税货物中由于当今经济现象千变万化,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对免税货物的使用对象等等不一,用于涉及国计民生方面的、国防安全方面的,也可以改变用途,按市场需求,重新配置资源,农业机械不仅是用于传统农业,而在其他工业领域也可以使用。还有其他资源性生产资料也不仅仅是用于农业生产方面。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需要我们和征收和稽查一线的同事们一起调查研究,以此来解决税收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四、尽快解决目前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上述提到机电、五金、化工、建材、食品、饮料、水产品加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在条例中对代扣增值税税款问题给予考虑。这对现金交易问题能起到一定的源泉控制作用,对货款的结算规定考虑目前纳税人多头开户和信用卡及其他金融工具的使用特点,尽快拿出政策规定,以解决金税工程上出现的全部采取现金进货,无从发现专用发票真实性的问题。以便解决稽查分局的操作难定性的工作实际。  五、对流转税政策方面,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征收及稽查干部的培训辅导。  今后,流转税处应当充分利用视频会议方式对全市征收和稽查干部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和辅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和现行政策发生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工作中存在的思想上和业务技能方面的问题。  六、对小型商贸公司的纳税人加强管理  小型商贸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税负偏低的问题,是一个普遍性共性的问题。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分析原因,找出问题所在,目前建议提出在没有办法有效解决购货专用发票真实性的情况下,按确定的税收负担率征税。  七、确定政策决定征管,征管促进政策的完善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规则的制定是否及时可行,有利工作任务的完成是至关重要的,流转税工作就是让规则更结合实际征管。指导税收工作开展,做到依法办事,依政策来开展工作,使我们的行政行为规范有序。通过征收管理实践和稽查工作发现问题。反映到政策制定部门,影响制定政策,对政策制定的更完善、合理并可操作是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流转税政策制定来指导和强化管理的地位是不能动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