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新制考验税收征管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张敏 洪革生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平均降低3%,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石矿、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从此告别了退税。到目前,退税率降低的“滞后”效应还没有完全凸显出来,但已经预示了对税收征管的考验。 一方面,增值税收入受到较大影响。市国税局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退税机制的变化,导致免抵调库增值税收入的大幅下降,将持续影响国税局税收收入低幅增长甚至某些月份出现负增长。这种情况,已经在一季度的税收收入数中得到了印证,大连市1-3月的国内增值税累计入库171336万元,同比下降23.9%,预计因出口退税办法改变全年减收增值税4.65亿元。 另一方面,税源结构将会产生一定的调整。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会注重引进高税收、高附加值、高就业和以内销为主的外资项目,逐步减少和控制低税收、高退税的项目,鼓励企业尽可能开展加工贸易,特别是国外来料加工复出口和国外进料加工、国内深加工等业务的比重,这些项目基本免税或者不必退税,可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又保持出口量的增长。此外,国家对“三农”给予足够的重视,往年退税时,在指标数额有限的情况下,专门划出一块农产品退税,国家在对部分工业产品降低退税率的同时,对农产品退税维持不变或提高退税率,*5达8个百分点。因此,发展农业出口大有可为。对税源结构变化的分析,对消除退税率降低的不良“滞后”效应,非常关键。 更大的考验来自征管环节。特别是对于实行零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来说,由于一直以来,退税管理与征收管理环节衔接不够,部分生产企业可能采取错报、漏报或有意不报、少报出口收入的方法,逃避纳税。具体来说,征管有以下薄弱环节: 一是出口发票管理难度大。出口货物企业出口货物所开具的发票是在税务机关购买并套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出口发票,税务机关把它作为退税的有效凭据之一,购买货物的外商对出口企业开具的发票并无任何发票合法性要求,出口退税企业出口货物不得不开具。而今,出口零退税货物的企业,没有了退税审核的约束,可以自行开具不套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白条子”给外商,这是征管上的一个漏洞。 二是出口货物收入属国外收益行为,没有纳入现行的金税监控体系,无法进行出口发票的认证、抄税、核查。 三是出口货物实行“报关离境”的方式,代理报关现象普遍,因此各种单证取得不及时,可能给企业财务核算造成混乱,导致企业收入核算上的错误。 四是出口货物在收汇核销过程中的存在着“远期收汇”“差额结汇”等方式,企业资金运作不完整,不能真实全额反映企业的出口收入,对税务机关的核查带来困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能否对企业出口收入进行准确地核算,是考验税收征管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堵塞漏洞,加强对零退税率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出口环节必须要求企业按规定开具在税务机关购买的并套有税务机关监制章出口发票,彻底避免企业自行开具不套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白条子”现象。 二是加强出口货物收入信息核查。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尽快实现出口货物信息在征、退环节上的信息共享。在现阶段,征收、稽查环节可以充分利用现行的出口货物《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强化出口货物信息对审工作,同时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联系、协作,*5限度地掌握生产企业的生产、收入情况及税收实现情况。 三是搞好收汇核销环节核查。企业的出口收入一般来讲是必须收取外汇并进行核销的,因此把握住企业收汇核销环节,对于掌握企业收入的实现是十分必要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企业收取外汇过程中的资金流向来核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从而真实反映出企业应纳税状况。 四是加大税务行政处罚力度。对那些有意不申报或少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企业,依法进行制裁,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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