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也应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周德斌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随着金税工程的普及以及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我们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显然不能适应现在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滞后于发票的管理,脱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子系统的监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不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根据国税函[2003]139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从2003年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经防伪税控系统方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的专用发票除外),纳税人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方能抵扣进项税额,至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已全面纳入了信息化管理轨道,但与此不相协调的是,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此发票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因此,无需经过认证即可抵扣进项税。这样就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无法对其进行交叉稽核比对,使其脱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的监管,成为防伪税控系统监管的死角。  二、为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2001年7月,金税工程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以及计算机主干网,在全国31个省、市、区开通运行,这不但标志着金税二期基本建成。同时也使一些增值税领域的违法犯罪得到了有力遏制,使增值税收入得到了稳定增长。  由于税务机关代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带84位密文与以前的企业用计算机开具的(不带密文)电脑版发票一样,只是发票票面上盖有税务机关代开印章(代开印章没有监制),这就为一些想利用此发票做文章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伪造发票票面上的印章相对来说要容易得多。  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假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对发票做作废处理或只在开票系统中开具小数额而不打印此发票,然后将此空白发票交给其他企业用计算机打印出发票后,再伪造税务机关的代开印张盖上,就可抵扣税款,因为:  1、在销货方纳税人方面,由于现在的专用发票已由原来的四联改为三联,取消了存根联,因此,销方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对作废发票或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收回、保管情况进行交验,所以,税务机关也就无法对纳税人的已作废发票及其他情况进行监管。  2、在接受发票的纳税人方面,由于此发票不需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即可进行抵扣税款,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子系统就无法对其进行交叉比对,这就为一些想利用此发票做文章的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无论此情况是否会出现,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均应对增值税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采取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态度。  三、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  1、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后,纳税人接受的专用发票都是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如果在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中有一部分是税务机关代开具的专用发票话,那么势必会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了不便和隐患,因为,此发票不需要经过认证,税务机关要想核对这些发票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就必须通过稽查局的协查来完成,这无疑会给我们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2、目前,国家已对具有抵扣功能的运费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发票纳入电子信息采集管理,唯有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游离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之外,由此而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的隐患是可想而知的。  四、改进措施  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是我们税务机关管理好增值税的生命线,因此,我们建议:  1、有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尽快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代开业务的税务机关可作为一户纳税人安装一套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接受的代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认证系统的认证方能抵扣。  2、取消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的购销业务,可通过价格协商来完成交易。  3、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代开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专门使用,并且此专用发票应按照运费发票等信息采集办法进行管理。(直属分局周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