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任务与诚信纳税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林虎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在我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与世界逐步接轨的大背景下,税收的征管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来适应这种改革的潮流,并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正成为我们下一步税收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比如“诚信纳税”,这个提法就是这几年我国从借鉴世界先进税收征管经验的角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而推出来的新的思路,它不仅缓和了我国以往紧张的征、纳关系,减轻了纳税人应付税收检查的压力,而且也符合我国无罪推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立法思想,但这种征管体制的确立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确立起来的,它需要有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我们的税收征收机制必须完善而且有效,比如象我局前几年搞过的审核评税就是这种机制中很重要而且很有代表性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加大了源头审核、堵塞漏洞的力度,使纳税人能够尽早改正由于失误而造成的错误纳税申报并同时使那些有故意偷税行为的人有所警醒; 2、我们的稽查必须更有针对性,但处理和打击的力度必须加大。拉网式的稽查是有背于诚信纳税的典型税收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的出发点是建立在“怀疑一切”前提之下,也就是说,尽管纳税人很有诚信的、很真诚的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本不相信,相反把那些诚信和不诚信的人用一种方法混在一起,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检查,使得遵章守法的人没有得到鼓励,而有意偷税的人没有得到额外的“照顾”。 特别是在有稽查任务而且稽查任务每年不断递增,同时把每年的查补额做为考核税务稽查人员的*10或最重要指标的前提下,更是与诚信纳税的思想是背道而驰的。因为这种做法是建立在不相信纳税人的基础上,认为纳税人都在偷税,通过稽查检查出问题是正常的,检查不出问题不是纳税有了自觉纳税的意识,而是稽查人员的水平问题或故意“放水”。 在这种双重的压力下,普通纳税人会认为诚信纳税得不到鼓励,因为反正都要被检查;而投机取巧的人会认为,在同样无法躲避检查的前提下,不如有所隐瞒,如果成功了,那就是利润,如果失败了,也就相当于诚信纳税时的负担。与此同时,由于实行拉网式的稽查,稽查人员要面对超过于自己几倍检查能力检查户数,在不仅要完成查补额,还要完成最低检查户数的双重压力下,检查人员即使可能发现问题,也没有时间去查深、查透。他们只寄希望于蜻蜓点水的“拿一块”就走,而靠这种量的积累来完成任务,使得许多稽查行为留于形式,许多纵深方面的问题无法得到挖掘,许多与纳税人有争议的问题,无力也没有时间去做过多的研究;而任务一旦提前完成,下面的检查就不在有查补额的压力,而只是机械的完成户数的时候,随机性就更大,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就越大。 那么国际上发达国家的通行的税务稽查与诚信纳税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首先,政府先相信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是毋庸质疑的,同时政府也尽可能将政务及支出情况透明化,这样,纳税人就能够知道自己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感觉到自己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和支撑,减少出现纳税人对政府支出产生不信任而对纳税产生逆反心理的问题,这样纳税人就会在一种健康的心态下去主动纳税;此外尽可能的降低名义税率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税率降低就会使纳税人感到负担减轻,而如果偷税将会遭到的处罚将可能使自己倾家荡产,名誉扫地,所以不值得去这么做,这样诚信纳税无论在纳税人内心还是全社会的示范效应的感召下都得到了*5程度的推广,而稽查只成为一个辅助的,有目标、有重点的打击恶意偷逃税款的工具,而不是象我们现在这样成为日常征管的一个职能。最后加大对查处纳税人力度是保证纳税人不会再犯同样错误的一个前提。对于查处的纳税人只补税而不进行处罚,会鼓励纳税人去铤而走险,因为不处罚相当于在查补后,该纳税人才承担了与正常诚信纳税人相同的负担,这样,纳税人就很容易产生“藏一块”的心态,反正查处后的负担都是一样的,而查不出或无法全部查出就会使自己的利润增加,那何不赌一下?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如果被查处有严重的恶意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仅媒体暴光,而且处罚特别严厉,几乎是倾家荡产,而且这种记录对于一个纳税人的名声来说是非常不光彩的,直接影响到了今后的经营以及自己在银行贷款,担保债权等方面的信誉,所以偷税对于他们来说成本是非常高的。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诚信纳税现在是势在必行,而要真正做好、做到位,作为稽查功能的转换也是制约这种机制发挥的一个瓶颈,所以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如何摆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将会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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