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难点·着眼点----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来源:安徽六安市开发区国税局作者:汤玉欣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对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业户免征增值税。这是国家扶植个体工商户的一项重大决策,对税务机关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引发了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尤其是对申报不达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方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起征点――征纳双方的焦点  起征点,作为税基式减负的手段,意味着超过起征点就要按全额纳税,而未达起征点则免税。起征点暂时是固定的,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利益之争将难以避免。已达到起征点以及处于起征点边缘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执的焦点,是在“经营收入定额”上。对这部分纳税人的调查、核实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实情况看,在个体工商户中能够提供*9手资料积极配合工作的,大多是高于起征点额度较大的个体经营者,至于处于起征点边缘的,如果他们不提供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就缺乏一定的办税依据,这就导致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必然会处于评定收入是否真实合理的矛盾纠纷之中。若处理不慎将使税收征管改革和优化税收环境工作处于被动,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中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起征点――税收工作的难点  对于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来说,如何确定个体经营者的真实收入是关键,也是难点。因此起征点也是税收工作的难点,其主要表现一是个体经营者一般都没有建帐,核算不健全;二是查实相关计税收入额较困难;三是一经发生法律上的争议,税务机关举证困难。  起征点――税收工作的着眼点  针对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后税收工作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可否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个体经营者的真实收入,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强化定额监控管理力度,及时跟踪评定定额。经营收入是作为评定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由于起征点的提高,个体经营者开始强调收入问题。实践证明,达到起征点的业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就要求税收一线的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收入情况,分析经营状况,为定额调整打下基础。大连市沙河口区两个个体店起征点的变化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位于黄河路839号的春语鲜花水果店,年初确定为已达起征点户,但近期受周边消费水平的影响和路边货摊的冲击,鲜花水果销售很困难,连续3个月营业额都在3500元左右。经研究,4月份将该户调整为不达起征点户。同时对原来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随时了解经营变化情况,达到起征点就及时征收税款。原不达起征点的阳阳食杂店,主营粮油、小食品。由于2004年3月扩大了店面,加上市场上粮油涨价等因素,月营业收入5600元,当月就将其调整为已达起征点户并核定税额200元/月。  在个体工商户中实行以票管税。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发票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宣传使用发票的好处,鼓励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对无正当理由拒开发票的个体经营者要进行从重处罚,使发票真正成为税务机关进行个体定额调整的重要依据。  坚持“轻税、严管、重罚”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无论是通过税银网络申报划税,还是在税务所内直接申报纳税,都要一如既往的进行严格管理,充分体现出税法的刚性。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杜绝人情税、关系税以及以税代罚的现象。要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纳税环境和竞争环境。作为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税务执法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  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及管理观念。由于一部分个体经营者文化素质偏低,容易造成对税收执法的误解,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因此,税法宣传要有一定的针对性,不但让个体工商户知道公民有纳税义务,也要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缴“明白税”而不是缴“糊涂税”,从而使他们树立起“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观念。  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作为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特别是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