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建议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王长庆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1994年,伴随着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解决农业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业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业产品转化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日益严重。  制革企业属农业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国产原材料(猪、牛、羊皮),大量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根据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统计,1996年我国猪存栏6亿头、牛存栏1.3亿多头、羊存栏2.9亿多头,每年为我国制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猪、牛、羊皮。我国现有制革企业2300多家,1997年制革行业产量是10014万张(折牛皮标张),其中:牛皮革3000万多张、羊皮革5000万多张、猪皮革9000万多张。根据以上资料推算,如果全国制革企业每年国内采购的猪、牛、羊皮全部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年收购金额约400亿元,年抵扣税款约50亿元。所以,研究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很有必要。  一、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汇总填开收购发票。企业违反收购发票“一人一票”的管理规定,汇总填开,“多人一票”。给企业随意填开带来方便,给税务部门查处增加难度。  2、收购发票“张冠李戴”。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付款金额和收购数量倒挤收购单价,并用以前收购业务取得的个人身份证随意填开。  3、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收购业务中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银行付款手续费等费用统统记入收购金额,或将根本不属于农业产品收购范围的业务,非法填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4、虚增农业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在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时擅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收购金额,多抵进项税。  5、收款人与销售人不一致。收购企业大量使用现金支付货款,资金流向的个人大都不是收购发票上的销售者。  6、收购发票开具时间上不规范。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  二、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存在问题的成因  1、收购企业自身的客观原因:收购企业对农民个人与中间商很难区分。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收购业务的现实情况看,实际的农业生产者应该是农民,普遍存在生产规模小、居住分散的特点,当收购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时,受信息量的制约,不能够一家一户收购农业产品。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收购业务的中间商(皮贩子),收购企业很难将农民个人与中间商区分开。这样,就形成了大量的收购资金流向中间商,中间商向收购企业提供部分农民个人的身份证(有的个人身份证根本不是农民),收购企业汇总填开收购发票的局面。  2、收购企业自身的主观原因: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令智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5利润为目的。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收购企业明明知道销售者不是农业生产者,却不向他们索取销售发票,而是自己随意填开收购发票,以达到多抵扣税款、多进成本、少纳税、多利润的目的。同时,为一些农业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偷逃税款的机会,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3、收购发票政策上的原因。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按一般经营原则,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销项税,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进项税,购销双方形成了经济利益上的制约关系,再利用高科技的金税工程进行监控,从而保证了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由购货方自已开具收购发票,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人为地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了税收管理工作难以解决的漏洞。  4、收购发票监管的难度。由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接受对象应该是农民,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差,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同时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现金交易,很难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从而给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增加难度。  三、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环节的进货渠道及生产猪、牛、羊皮的行业特点  我们分析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目的是为了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提出方法前,我们先研究一下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环节的进货渠道及特点。  1、从宰场(厂)、肉联加工厂购进。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自行收购农户猪、牛、羊,自行填开收购发票,销售猪、牛、羊皮,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企业集团购进。一些大的企业集团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产销模式,收购或自产猪、牛、羊,经定点屠宰场(厂)屠宰。企业集团销售猪、牛、羊皮,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大的企业集团有的本身就是定点屠宰场(厂)]  3、从个体户购进。一些个体批发行收购农户猪、牛、羊,经定点屠宰场(厂)屠宰,销售猪、牛、羊皮,应开具普通发票。  4、从各地皮毛市场购进。皮毛市场中的商贩无论他们从何处取得猪、牛、羊皮,在销售时,都应该开具普通发票。  5、从无证商贩购进。一些无证商贩收购农户猪、牛、羊,经定点屠宰场(厂)屠宰,销售猪、牛、羊皮。应该到税务所代开普通发票。  6、直接从农户收购。农户将自产猪、牛、羊,自行到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直接销售猪、牛、羊皮给收购企业。  上述6种进货渠道,只有第6种情况收购企业方可填开收购发票,第5种情况是相关部门限制、打击的对象,前4种是主渠道,占全部猪、牛、羊皮进货量的90%以上。  我们在了解制革企业收购环节的进货渠道的同时,还要研究一下生产猪、牛、羊皮的两个行业特点:  1、集中屠宰。我国对猪、牛、羊的产销模式:分散养殖---集中屠宰---分散销售。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对牛、羊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据调查各地对牛、羊的屠宰均比照对生猪的规定办理。猪、牛、羊皮的产销模式与猪、牛、羊的产销模式相同。也就是,所有的猪、牛、羊必须经过定点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屠宰,所有的猪、牛、羊皮都要经过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这道门槛。加强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的猪、牛、羊皮的管理(猪、牛、羊私宰是违法的且数量有限),也就抓住了猪、牛、羊皮的税管源头。  2、防疫检疫。自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至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产地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畜主(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详细记录畜主(货主)的姓名、动物的名称、产地及数量。  屠宰检疫: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12个月。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发布了第13-15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猪、牛、羊必须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免疫耳标就是它们的“居民身份证”。既然猪、牛、羊都有“身份证”,那么它们身上的皮呢?  四、加强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措施  根据制革企业收购环节进货渠道及生产猪、牛、羊皮行业特点的分析,制革企业农业产品进货主渠道都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故建议取消制革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在没有取消前,应加强以下管理措施:  1、加强对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的源泉控管。对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自行收购猪、牛、羊,自行销售猪、牛、羊皮,应凭检疫部门出具的猪、牛、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开具猪、牛、羊收购发票,“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畜主必须与收购发票的销售者一致,同时,要有销售者与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的购销合同及收款证明,在销售猪、牛、羊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附带“动物产品(猪、牛、羊皮)货主检疫合格证明”。对为企业、个体等经营者代宰猪、牛、羊,应凭检疫部门出具的猪、牛、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代宰,出具“动物产品(猪、牛、羊皮)货主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要有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与经营企业、个体的代宰合同及收款证明。对农民个人代宰自产猪、牛、羊,应凭检疫部门出具的猪、牛、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代宰,出具“动物产品(猪、牛、羊皮)畜主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要有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与农民个人的代宰合同及收款证明。对各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自行收购,自行销售的猪、牛、羊皮要单独记帐;对代宰的单位、个人也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将统计数字纳入金税工程网。  2、加强猪、牛、羊皮经营企业的税务管理。规定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开具猪、牛、羊收购发票,“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畜主必须与收购发票的销售者一致,同时,要有销售者与经营企业的购销合同及收款证明。销售猪、牛、羊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附带“动物产品(猪、牛、羊皮)货主检疫合格证明”并单独记帐。  3、加强猪、牛、羊皮个体、市场的经营户的税务管理。个体、市场经营者销售猪、牛、羊皮时,开具普通发票,同时附带“动物产品(猪、牛、羊皮)货主检疫合格证明”。  4、限定制革企业抵扣条件。规定从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企业集团、个体、市场经营者购买的猪、牛、羊皮,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同时,应附带“动物产品(猪、牛、羊皮)货主检疫合格证明”、“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方可抵扣进项税款;规定从农民个人收购的猪、牛、羊皮,必须要有检疫部门出具的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的“动物产品(猪、牛、羊皮)畜主检疫合格证明”、“运输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猪、牛、羊皮)畜主检疫合格证明”的畜主必须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销售者一致,同时,要有销售者与收购企业的购销合同及收款证明。否则,不予抵扣。并将统计数字纳入金税工程网。  5、屠宰场(厂)、肉联加工厂与制革企业的数据比对、协查。进一步与动物检疫机关的免疫、检疫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与公安部门金盾工程网相配合,数据共享。  6、建议总局对全国有关猪、牛、羊皮销售、收购的企业、单位、个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