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周德斌刘亚辉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所谓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是企业发生销售货物退回等业务时,冲减销售收入的合法凭证。对负数发票管理,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对销货方纳税人开具的负数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合法依据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要对购货方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调减进项税额进行监督检查。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无论是购货方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调减进项税额,还是对销货方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冲减销售收入,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都是事后行为,因此,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而加强对开具负数发票主要依据的《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业务时,购货方如果尚未记帐,直接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附在负数发票后面并加以说明,按照规定在金税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即可,而且购货方并未进行抵扣,监督管理难度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容易。但如果购货方如果已经记帐,则必须为销货方开具《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凭《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方可以开具负数发票。作为纳入发票管理的《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因各地印制的样式混杂,基本上没有套印监制章,管理非常混乱,情况不容乐观。这种混杂的现象,给税收征管带来盲点,增值税链条容易出现断点和漏点,甚至为某些违法分子偷逃国家税款带来可乘之机。 一、“证明单”混杂现象给税收征管带来的不利 1、有碍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规定:《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目前全国各地的“证明单”式样、版本大相径庭,很多地方的“证明单”根本没有套印监制章,有的地方是自印的,有的地方“证明单”甚至是用复印件,这种样出多门情况,势必会有碍于发票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给负数发票验旧管理工作带来难点 (1)对负数发票开具依据的监管,税务机关主要是在发票验旧环节中,目前这种“证明单”混杂现象,必然会给税务机关的发票验旧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交验人员无法鉴别销货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所附“证明单”的真伪,从而使税务机关在对负数发票监管的*9环节上失去功效,同时,也为部分企业随意开具红字发票创造了可乘之机,虚假的“证明单”势必会带来虚假的负数发票。 (2)对购货方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调减进项税额,我们主要放在事后的检查上,由于负数发票不能纳入稽核系统监管范围,目前我们对负数发票只能在事后进行监督检查,而负数发票因其所占比例等因素影响,目前税务机关还没有形成一个对收到的负数发票和开具的“证明单”进行检查的规范长效机制。 二、负数发票管理难度大 1、政策上缺乏力度 尽管1993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提到:“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但显然政策缺乏力度,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1993年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形成了现在“证明单”样式混杂的现象。 2、金税系统功能未充分利用 目前,金税稽核系统在上传报税数据和认证数据时,自动将负数发票筛选下来,不纳入比对的范畴,由于金税的稽核系统没有把销项负数发票的比对纳入操作范畴,从而使我们税务机关在监控负数发票方面成为一个盲区。 《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加强税收征管的当务之急。针对上述情况,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解决。 一是加大管理的政策力度。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或尽快出台一个统一“证明单”式样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的式样,套印税务监制章,改变现在样出多门的现象,将“证明单”的管理纳入一个正常的、规范的轨道。 二是尽快利用金税系统的各项功能堵塞负数发票管理漏洞。目前,具有抵扣功能的“四小票”已纳入稽核系统的监管范围。因此,同样影响到增值税进、销项的《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及其开具的负数发票,也应根据其特点尽快开通金税系统的“红字发票稽核功能”,将负数发票纳入稽核系统监管范围。 (1)对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退回的发票开具负数发票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时,所输入的对应蓝字发票信息,在稽核系统中进行比对(如果购货方未认证,在稽核系统中必然会产生滞留存根联信息)。 (2)对依据“证明单”而开具的负数发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负数发票的认证和抄报税,在稽核系统中,以负数发票的开票信息为基点,查找负数发票抵扣联,这样对负数发票的使用开具情况,便可完全掌握在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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