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刻不容缓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张启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对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不仅有效地解决了部分残联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了部分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起到了有力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隐藏在福利企业发展背后的诸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侵蚀国家税收的丑恶行径也日渐显现。我们联合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和区残联等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大了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金州区现有福利企业102户,按行业分为:纸制品制造行业22户,塑料制品制造行业10户,机械加工制造行业43户,化工产品制造行业13户,其他行业14户,安置“四残”人员总数1431人,占全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5500人的26%,2003年共实现增值税3838万元,占我局全口径税收收入的5.3%,占我局“两税”收入的10%以上,相当于我局一个月的“两税”收入进度,从应退税额度上看,福利企业户均应退税额37.63万元,“四残”人员人均应退税额2.68万元。 2003年金州区福利企业的分布及退税情况一览表金额单位:万元 行业户数退税额安置四残人数户均退税额人均退税额 纸制品制造221162.9341552.862.80 塑料制品制造10270.2813527.032.00 机械加工制造431753.2661240.772.86 化工产品制造13427.9911632.923.69 其他行业14223.5415315.971.46 合计1023838143137.632.68 目前,金州区福利企业已改制完毕,由改制前的集体性质转换成私营或股份制性质,性质的改变使原先能够保障集体企业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福利企业减免税款大部分装进个人的腰包,残疾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从上表可以看出,福利企业户均退税37.63万元,残疾人人均退税款2.68万元,但实际上残疾人得到的廖廖无几。 二、现行福利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四残”人员残疾标准掌握偏松,安置比例未达规定要求。 根据大国税发[2003]213号文件精神,“四残”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四残”人员总数/生产人员总数≥50%,所以企业实际的生产人员总数及“四残”人员总数直接影响到“四残”人员的安置比例。不少企业在企业生产人员总数和“四残”人员人数两方面做文章,采取各种手段使“四残”人员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一是隐瞒职工总数现象严重。从历次检查和审查的情况看,不少企业实际生产人员总数远大于企业上报数及《工资表》上填列的人数。福利企业隐瞒职工总数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采用两本考勤簿,将部分职工工资在关联企业中列支或者利用账外账发放工资,隐瞒职工总人数;2、将驻外销售人员采用承包销售的方式计提收入直接记入销售费用,不在企业工资表里反映,以减少企业职工总人数;3、对部分职工工资通过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表列支,隐瞒实际职工人数;4、还有的企业利用多班制混淆职工总数,在得知税务部门要审核检查后,采取部分停工或全部停产放假等手段,逃避清点实际职工人数。 二是部分“四残”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1、部分企业存在残疾人员以养代岗,有的让残疾职工家中的身体健全家属顶替上班;2、部份“四残”人员上岗率低,没有达到规定要求;3、部分残疾职工至今尚未领取《残疾人证》,部分人员的残疾类型不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在计算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时没有扣除,如无劳动能力的盲人也作为计算残疾人员的比例。 (二)部分企业弄虚作假,侵害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如:1、残疾职工开资不实,工资表开资数与残疾职工实得数不符,残疾职工工资达不到市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2、企业对残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额度偏低,同工不同酬;3、残疾职工没有全部定岗定位,存在岗位模糊问题。特别是轧钢、铸造、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的残疾职工岗位安置仍存在空挂名等问题,使残疾职工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比例。 (三)税收负担率异常偏高,虚增减免税额 在日常管理和年度审查过程中,参照市局下发的《大连市200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表》,发现部分企业税收负担率异常偏高,有的企业税收负担率甚至接近17%,税负偏高的福利企业占全部福利企业的比例为57.84%。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不按规定取得进项发票,应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而未取得。由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部分福利企业取得进项发票的意识十分淡薄,有的甚至将不要进项发票作为降低进货价格的交易“筹码”,在造成福利企业增值税负担率高的同时也给另一方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其二,人为调整进项税额入帐时间,人为形成减免税额。其三,以工业企业下角料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以收购凭证入帐原材料,这种情况容易导致虚增减免税额,为销售方偷逃税款开绿灯,甚至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隐患。如在对某纸箱厂的调查中,发现其原材料成本只占其销售收入的45%,进项税额占其原材料购进金额的4.4%。原材料的成本率和进项税额占原材料购进金额的比率异常偏低,经核实,企业确有1290余万元废纸应取得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收购发票抵扣入帐的现象。其四,进货进料多从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取得,造成当期进项抵扣额偏低,如某碳素厂年销售收入690余万元,从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购入石墨、块石墨270余万元,而这些石墨、块石墨恰恰多为钢铁冶炼企业的工业废品,10%的进项抵扣造成企业税负较高。 (四)一个企业法人、一个福利证书,两地或多地生产经营 部分福利企业,具有一个福利企业证书、一个企业法人执照,利用企业法人执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的形式,在两地或多地生产经营(两地为在企业法人执照注册的生产经营地以外的生产经营地),且财务独立核算,汇总统一纳税。类似问题容易出现多个企业挂靠一个福利企业证书且在财务核算上尤其是在增值税的计算上形成多家进项留抵额抵顶一家销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漏缴税或偷税。 (五)利用相关联企业非法牟利 调查发现,部份福利企业有关联企业,这些福利企业与关联企业往往通过转移销售、转嫁税负等手段获取赚取非法利益。主要做法有:一是将关联企业产品通过福利企业开票销售,以骗取福利企业退税;二是在进货时将进项发票开给关联企业,从而减少关联企业应纳税额,增加福利企业应纳税额;三是福利企业产品全部以高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经关联企业简单加工后直接用于销售,提高关联企业的进项税额,导致税负较低或无税,而税负则转嫁给福利企业,享受福利退税政策。四是福利企业生产产品用于出口,先将产品销售给其相关联企业,通过其关联企业开具出口专用税收缴款书结算,不仅使其应纳税款变成减免税款,还容易致使下道环节出具虚假出口专用缴款书,造成出口骗税。如某企业因销售用于出口产品的不能免税,而增设关联企业,将生产的产品销给关联企业进行简单加工或虚假加工后用于出口,因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及配方复杂,划分是否有加工业务难度较大,在调查过程中该企业用于出口的产品以成本加10%的利润销售给其关联企业,其关联企业在此基础上,再加上相关的费用及合理的利润销售给外贸企业并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进行结算,达到其合理避税的目的。 (六)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其中一种产品既为本企业产品又是本企业原材料,对外销售漏缴应纳税款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福利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两种以上,有的既为本企业产品又是本企业原材料,且既有本企业生产的又有企业外购的,在财务上又无法准确划分,极易造成以外购混淆自制借以漏缴应纳税款。 如某钢材企业生产拔丝产品,中间产品为钢锭,企业销售产品的同时又销售中间产品,生产时又外购进同本企业中间产品相同的产品作原材料,而企业在对外销售钢锭时,只把自产的中间产品钢锭做销售的帐务处理,偷逃销售原材料而应纳的税款。 三、规范民政福利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严把福利企业关,规范“四残”人员管理,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从源头控制入手,由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联合街道、乡镇对所辖区域“四残”人员进行集中普查,并登记造册,使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的数量、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严格按照民福字(1989)37号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安置的残疾人员在计算“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时予以扣除。 2、从管理出发,国税、地税、民政、残联等相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有计划的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残疾人员上岗率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抽查。 3、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从事生产的残疾人劳有所得,一要经常向企业宣传,对待残疾职工要一视同仁;二要落实好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尽可能使福利企业退税款占残疾人人均退税的比例趋向合理。 (二)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福利企业年终增值税结算,保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1、测算福利企业增值税税负是否合理,通过对福利企业增值税负担率进行测算,并与同行业企业增值税负担率进行比对,调查其增值税负担率是否正常,如税负明显偏高,从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调查:一是查阅原材料购货凭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进项发票或人为调整进项税款入帐时间,抬高税负率,增加退税额情况,造成的虚增减免税额从其实际入库税额中扣减不予办理退库。二是是否存在将外购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而计算退税情况。对企业账证上有原材料发票,有产成品入库,有成本结转等,但无生产设备、场地等情况,应深入调查,防止外购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计算退税。三是以工业企业下角料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严禁使用收购发票收购工业企业下角料,以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发票及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入帐,对其虚增的税额从其实际入库税额中扣减,不予办理退库。 2、严格对福利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各环节的审核,对通过其关联企业间接出口部分的产品收入就其全额按其当年实际税收负担率予以补税。 3、企业对外销售既是本企业产品又是本企业原材料且既有本企业生产又有外购的无法划分的货物,视同销售外购货物征收增值税。 4、只限对在企业法人执照注册的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的福利企业就其自制产品部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财务上必须是统一核算、统一计算缴纳税款。 (三)调整沿用多年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返还办法,探索一条有效解决福利企业现存问题的途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主要弊端是:“四残”人员标准认定难、核查难。企业正是利用这两“难”,在“四残”人员比例上弄虚作假,引来一系列如上所述的偷、逃税问题。因此,建议一,全市指定一个部门对盲、聋、哑、残、痴呆傻“四残”人员中的痴呆傻进行统一认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痴呆傻标准难以确定掌握的问题,方便对残疾用工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工作。建议二,建立残疾人银行工资手册,以企业实际安置的“四残”人员实际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为基数,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换算成一定系数给予增值税返还照顾。从而一方面促进企业安置更多的四残人员就业,给予残疾职工更多的工资福利,真正起到关心弱势群体的作用,另一方面方便了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 四、对福利企业管理的思考 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在对福利企业管理中采取了一些措施,尽可能减少福利企业管理工作中出现漏洞。一是,我局和区地税局、民政局、残联四部门联合下发了《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为了扩大残疾人就业人数,防止小型福利企业钻政策空子,明确要求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就业不得少于10名;二是严把入口关,福利企业需要增加残疾人员时,要对残疾人员认定表进行审查;三是测算福利企业税负,参照市局下发的《大连市200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表》,对高税负企业进行测算,检查发现有59户企业超税负,超交增值税1153万元。现正对这59户企业逐户进行审核,找出高税负的原因。 鉴于上述情况,引起三点思考: 一是国家对福利企业安排残废人达到一定标准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效地解决了部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了这些特困成员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促进了福利企业有较好的发展。福利企业发展了,一部分残疾人的生活有了保障,这是好事,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福利企业在安排残疾人标准把握上税务机关应有一个办法,现在对残疾人的认定有具体要求,但在具体执行中有困难,特别是在抽查残疾人上岗率这个问题上尤为突出。 三是福利企业在生产、销售、纳税的管理上要同其它企业一样,我局在掌握的59户超税负企业中,除个别问题外,不能说这些企业没有问题。试想一下,一个没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生产、销售、纳税中为什么税负偏低或趋近税负标准,而同行业中的福利企业税负高于行业税负标准。我认为,福利企业有税收优惠,缴多缴少在退税过程中得到弥补。因此,他们在生产到销售环节中,就有可能促成上环节漏税行为发生,而没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就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都要把握标准,才有可能不损害本企业的利益。所以说,在福利企业税收退库中,要认真把握,准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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