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的税负到哪里去了?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付洁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对A公司税源调查分析的实践与思考 一、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一家1997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和销售机床零部件,于2003年底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将以前的三方出资改制为以自然人出资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至1000万元人民币。 A公司2004年度实现应税收入2.3亿元,实现利润6179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789万元。2005年*9季度实现应税收入3676万元,实现利润9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11万元。该公司增值税在国税局征收,税率为17%,所得税在地税局征收,税率为33%。 二、查前疑点分析 从“一户式”信息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来看,在对该公司进行查前分析时,确定以下疑点: 1、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问题。2004年增值税税负为3.4%,比同行业平均税负4.25%低将近1个百分点,比2003年增值税税负5.2%低1.8%;2005年1――2月份实现收入827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却为零,去年同期实现收入188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为85万元,于是将该公司是否有少计收入行为作为主要疑点。 2、该公司是大连某集团公司的一个分公司,从报表上可以反映出其2004年主营业务利润率只有6%,偏低,是否存在没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 我们于2005年3月下旬开始进入该企业调查,发现该企业刚刚自查补计收入2041万元(其中,推迟2005年1――2月份销售收入1904万元,2004年预收货款中有137万元已实现销售但却未记账提税),该企业于2005年3月全部记入当期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并于4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下列表中2005年*9季度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以及相关分析均已包含该笔自查数。 三、税收弹性分析 我们现在搞税源分析,经常要看税收增长是否与经济指标增长同步,关注弹性大小,那么,在对A公司进行税源分析时,因为A公司是一家大型工业制造企业,在国税只缴纳增值税,所以我们这里关注的弹性系数是增值税的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率之间的比率。 因为A公司并没有向统计局报送工业增加值报表,所以我们运用成本法将企业的工业增加值进行了计算,填列了下表。 从表中看出,A公司的弹性系数大于1,说明该公司增值税的增长幅度略大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弹性系数正常,故我们没有再作进一步分析。 要找出2004年税负比2003年税负下降了1.8%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那1.8%的税负到底上哪里去了?关键还要看下面的税负分析和因素分析。 四、税负分析 (一)查前税负分析总体情况见下表: 从表中看出: 1、2004年度 2004年度较2003年度应税收入增长68.2%,但应纳税额只增长9.3%,实际税负较同行业平均税负下降20%。 直接原因是: 该公司2003年底改制后,为集团生产配套产品成为该公司最主要的经济活动,2004年向集团销售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73.7%,同时从同为同一母公司的其他关联企业采购原材料,2004年也达到当年全部购货的68.27%,集团对该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均实行统一定价,且定价很低,致使该公司为集团生产的配套产品增值甚微,即使随着机床市场销售的不断扩大,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比较可观,但该公司生产的配套产品因增值不大,使得该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增幅受到限制,实际增值税税负有所下降。 现将销售给关联企业――B公司(当年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0%,该公司所得税目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2004年为免税期)和销售给非关联关系的C公司(当年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20%)进行列表对比说明。 所属年度:2004年度单位:万元 销货方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按照行业平均值15.6%调增应税收入按照成本利润率10%调增应税收入 B公司15,66215,767-105-0.67%2,4601,577 C公司4,4753,3991,07624%―――― 尽管销售给集团配套产品和销售给C公司的产品在型号和规格上有所不同,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制定的《二零零四年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测算的金属加工制造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平均值为15.6%,若将该公司为B公司加工业务按照上述主营业务利润率进行调整的话,2004年可调增应税收入2,460万元。如果按照10%的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可调增应税收入1,577万元。 2、2005年*9季度 2005年*9季度情况正好与2004年相反,应税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10.4%,但应纳税额却增长75.1%,实际税负较同行业平均税负上升了34.1%。 直接原因是:2005年3月,该企业自查补计收入2041万元(其中,推迟2005年1――2月份销售收入1904万元,2004年预收货款中有137万元已实现销售但却未记账提税),该企业于2005年3月全部记入当期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并于4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致使该企业从2005年1――2月的应纳税额为0,增值税税负为0,改变为目前表中所反映的应纳税额增长75.1%,实际税负较同行业平均税负上升34.1%的状况。 (二)查后税负分析总体情况 查后影响税收的项目有以下几项,并进行还原填列《查后税负分析总体情况表》: 1、调增2004年税负: (1)该企业2004年因改制核销原材料损失467万元,应调减其进项税额,补增值税79万元。 (2)按照10%的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可调增应税收入1,577万元,补增值税268万元。 (3)A公司自查收入中涉及到2004年预收货款中有137万元已实现销售但却未记账提税,在2005年3月已提销项税额23万元。 2、调减2005年一季度税负: A公司自查收入中涉及到2004年预收货款中有137万元已实现销售但却未记账提税,在2005年3月已提销项税额23万元。 从表中看出,企业2004年查前和查后的税负情况反差较大,将以上三项调增2004年税负还原后,使得应纳税额由查前的9.3%上升至60.53%,使税负由查前的3.4%增至4.65%,比行业平均税负4.25%上升了9.41%。调整后的2004年税负4.65%仍比2003年税负5.2%降低了0.55%,其主要原因是,经我们核实,企业2004年库存增加了775万元,使2004年进项税额增加了132万元,直接影响税负0.53%,形成税负差异度-10.58%。 五、因素分析 针对有一定差异度的指标,现就主要指标因素分析如下: 1、主营业务利润率:行业平均值15.60%,2003年7.84%,2004年6.13%,行业差异度-60.70%,前年差异度-21.74%。 主要原因有: (1)集团控制定价,关联交易行为所致(具体情况前有表述)。这是最主要原因。 (2)改制后的企业在2004年,淘汰部分旧产品,研制一些新产品(主要新产品为刀库、刀塔等),使成本有所提高(提高比重大约在原先成本基础上提高2%)。 2、存货储备率、在产品储备率、主要材料储备率:2004年比2003年增幅较大。 主要因为公司2004年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增幅较大(销售收入比2003年增长8,739万元,增长率为63.27%;产值比2003年增长8,434万元,增长率为61.90%),对存货储备量要求提高。 3、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增长率:2004年*9季度9.80%,2005年*9季度61.18%,前年差异度524.58%。 影响原因:一是A公司2005年计划实现销售力争突破4亿元,生产规模和产量的扩大,需要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增加和投入;二是机床制造行业正逐步向高精度、高技术等方向发展,这也要求A公司的机器设备不断进行更新改造。 六、对税收(仅针对增值税)的影响 1、该企业2004年因改制核销原材料损失467万元,应调减其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影响增值税79万元。 2、对该公司2004年度销售给B公司的收入15,662万元(成本为15,76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根据其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按照10%的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可调增应税收入1,576.7万元,影响增值税268万元。 上述两项影响增值税合计347万元。 七、对税源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1、目前统计口径的不一致,是造成工业总产值与税收增长不同步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在统计局统计的工业总产值当中均包含原材料等价值,但对于像大连机床集团公司这样的集团企业,在追求高工业总产值的目的下,将本来是一种简单的委托加工形式转化为集团内各关联企业在采购和销售环节按照料、工、费全额相互开具发票,实际只结算加工费收入,原材料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抹账,人为地在工业总产值中重复计算原材料等部分价值,比如集团内的三家关联企业:D公司将毛坯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A公司以110万元将加工后的机床配件销售给B公司有限公司,只结算加工费10万元,B公司再将组装好的机床对外销售。仅这三家企业在统计工业总产值时,毛坯的100万元价值就已经翻成了300万元价值。而如果这三家企业是独立企业就不同了,这样的经营业务只是一种简单的委托加工行为,在计算工业总产值时,毛坯的100万元价值只统计一次。这样,两种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就相差200万元。而在征收增值税时仅就各环节产品增加值部分计算。这是造成目前工业总产值与税收增长不同步的主要原因之一,类似这样的大型集团企业和关联企业不在少数。所以,在进行税源分析时,要充分考虑工业增加值的构成内容和数据提供的可靠性、真实性,这样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加值的比对才具有说服力,对稽查工作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2、应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 通过我们对A公司的税源调查,发现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问题比较严重。A公司为关联方――B公司配套加工,主营业务利润率几乎为零,销售给非关联关系――C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率为24%,其最主要原因是,B公司是2002年成立,被确认高新技术企业,2003――2004年免征所得税,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之一,可以每年从B公司分得投资收益,2004年为6012万元,也就是说,本来应该在A公司体现的6012万元的利润,而通过这种转移定价转移到另一家享有所得税优惠的B公司,而后又通过投资收益,又将这6012万元的利润返还回A公司。这6012万元,在B公司是免税的,到了A公司仍无需交纳所得税,给国家造成了税收损失,所以我们呼吁:应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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