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税收弹性分析再认识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于家庆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从2004年起,我们在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分析中增加了用工业增加值反映增值税的分析方法,通过税收弹性系数反映经济变化对税收变化的影响,揭示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对应关系。由于相关的理论书籍中关于微观税收经济分析方法都没有详尽表述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分析方法的具体实例,因此,目前还无法在理论上得到这种分析方法的现实支持。通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用工业增加值反映增值税的分析方法仍然存在着不规范和值得商榷的地方,而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两者如何调整上。  我们知道,企业在计算工业增加值时应遵循的原则是本期生产原则,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必须是企业报告期内的生产成果,非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即使在报告期出售,也不能作为本期的生产成果。反之,凡是报告期生产的产品,不论是已出售的、尚未出售的或是不出售的(自产自用),均应计入本期的生产成果。企业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原材料的购进与消费往往不能同步进行、销售货物也会出现计税与不计税现象,这些都会造成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偏离。既然偏离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在日常分析中就需要我们进行修正,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修正?近期,我们对某大型企业2002年至2005年一季度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计算进行了实地考察,对税收弹性系数进行了反复验算,对需要调整的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参考了其他地区国税机关的分析材料,从中觉得有关问题仍然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现归纳如下以供大家商讨。  一、税收弹性分析中的增值税计算口径问题  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的分析,首先要确认的指标就是增值税税额。宏观税收弹性分析的增值税指标是财政年度的增值税直接收入,哪么,微观分析是否也是增值税入库数?实际上作为增值税指标在期间分析中有三个数据可供选择,即财政期间的入库数、会计期间的入库数、会计期间的实现数。企业上报统计机关的工业增加值中的增值税是会计期间的实现数,而我们要进行收入分析是两个财政期间的税收收入入库数差异分析,增值税指标必然是财政期间的入库数,这就造成税收弹性分析中增值税指标的差异,是按照增值税直接收入与企业工业增加值对应分析,还是遵照会计期间的实现数与企业工业增加值对应分析,或者将企业工业增加值中的增值税指标调整为增值税直接收入。我们认为工业增加值反映一定时期内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本部门、本单位对国内生产总值提供的份额。国内生产总值从生产角度说,它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之和。宏观上税收弹性分析是增值税直接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对应关系,而微观上由于样本的独立,应使增值税指标在两个统计领域的一致,在分析中应按照企业会计期间的实现数计算,保持与企业上报统计机关的工业增加值口径一致,且为下一步调整存货保持同步。  二、货物计税与不计税在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之间的调整问题  对于计征增值税的货物,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是同口径的,但对于如出口等不计征增值税的货物,存在着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计算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表现在出口货物未计增值税而计工业增加值的情况。对于货物计税与不计税如何进行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的调整,目前了解的算法有两种:一种算法是按照内外销比例进行工业增加值分劈,也就是调整工业增加值不调整增值税;另一种算法是将外销产品比照内销政策计提销项税金,形成调整增值税而不调整工业增加值做法。我们认为如果企业内外销产品利润率相同的情况下,*9种算法可行,但如果内外销产品利润率不同,此种算法容易出现差异。因此,我们在实际调整中应将外销货物按内销对待,将分析期间的免抵发生额计入增值税指标中参与计算。  三、原材料入账与抵扣时间不同步调整问题  前面提到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两者主要差异是存货问题,原材料是存货的主要部分,企业在实际经营核算中,存在着材料已入库或已投料而增值税未抵扣的现象,涉及原材料入账与抵扣时间不同步问题,尤其是向我们选择的调查样本中存在着大量原材料估价入账的情况,原材料入库与实际抵扣月份差异达到4个多亿,如何进行准确调整,关系到税收弹性系数的真实问题。一种方法是调整原材料账面余额,即将企业原材料账面余额中估价入账部分剔除,使之与增值税抵扣时间相吻合;另一种方法是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金,即将已入库但尚未获得抵扣增值税的材料按其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进行抵扣,使材料核算与增值税核算完全同步。实际操作计算后,我们认为此方法计算准确率较高,数据便于查找,并克服*9种方法不能够直观反映企业账面原材料库存情况的缺点。  四、产成品和半成品余额对税收弹性分析影响的调整问题  存货调整的另两项内容是产成品和半成品调整,如何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目前生产部门的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有两种,即生产法和收入法,前者是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后者是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很显然后者中的营业盈余包含了前期生产而本期销售产生的营业盈亏。因此,我们对产成品和半成品前后期的差额如何调整增值税就要针对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进行。如采用生产法计算工业增加值,或产成品和半成品存在两个期间净增加的情况,应对于产成品和半成品按物耗率(中间投入/总成本*100%)进行调整,在采用物耗率时应注意税率差的问题。而对于产成品净减少的时候,应对于产成品调整采用视同销售方法进行。同时,我们看到其他地区的方法是采用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调整的,即将产成品两个期间的余额进行比较,按照变化额及增加值率调整增值税。  五、调整后增值税数额是否要再次调整工业增加值的问题  经过几次调整后,增值税税额不断发生变化,而工业增加值是包含增值税的,那么,调整后的增值税是否还要再次调整工业增加值呢?实际做法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全额调整,有的只就出口货物按内销部分进行调整,有的不做调整。相关工业增加值中的增值税计算理论研究探讨中也提出为修正差距,调整的公式为: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现价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原材料消费总值/原材料购进总值,显然,这一公式基本是我们调整后的增值税额。因此,我们认为在对增值税和工业增加值做出如上调整后,计算税收弹性系数时,增值税调整内容有货物计算增值税与不计增值税的调整、原材料入账与抵扣时间不同步的调整、产成品和半成品余额对增值税影响的调整;工业增加值调整的内容是货物计税与不计税的增值税差额部分,其他调整的增值税则不应再调整工业增加值。  以上是我们在进行税收弹性分析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而且目前这些具体问题还没有权威解释,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却严重制约了税收分析的质量,在这里之所以提出来,希望给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得,以利于把税源分析的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