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王静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7月份征期一过,瓦房店市国税局针对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零申报现象普便存在,结合市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辖区内的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现就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整理如下。  一、评估中发现问题  1、农产品收购票开具不规范。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按照收购票上固定的项目进行分项目填写,只写净重、单价的占大多数,票面下方需有关部门签字的地方基本由一人代写。  2、农产品收购票附列资料不全。大部分企业没有将收购当日的“检斤票”、“过磅票”、“入库票”等原始凭证附在收购票的后面,从而给我们进行评估带来困难。  3、农产品收购票汇总开具现象严重。大部分企业没有按照一户一开票的原则进行开票,相反他们将部分收购业务汇总在一起统一开具收购票。  4、农产品收购票“坐开”现象严重。“坐开”是指企业在家自行开具收购票,由于部分企业需到外地进行收购,所以不可能将收购票带到外地进行开具,只有在家进行开具,所以客观上为企业虚开收购票提供可能。  5、农产品的“二道贩”冒充代理人。在农产品购销业务中,二道贩比较多,他们大部分销货量比较大,由于他们不是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所以销售货物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他们大多数冒充代理人,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票,体现收购数量较大,金额较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无法区分哪些是“二道贩”,哪些是代理人。  6、出成率无法准确的把握。由于受农产品本身质量、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水平、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影响,所以无法准确算出一个同行业比较认可的出成率。  7、税收政策上的缺陷。“杀鸡行业”大部分企业本身有饲料厂,从而人为的将饲料的价格大幅度的提高,由于饲料免税,所以大大的提高了收购毛鸡的成本,从而增加了进项税,所以此类企业从不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上的缺陷使征管中对此类企业无能为力。  二、改进措施建议  1、取消农产品收购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货物免税,所以农业生产者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此类发票可按此发票进行抵扣13%进项税。由于当地税务机关在开具普通发票时要到实地进行核实,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收购企业的虚开问题。  2、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现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发票我们*10控制不了就是农产品收购票,如果能将其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将大大降低企业虚开的机会。可以采取农产品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农产品加工企业取得代开发票上报电子数据,然后进行数据比对工作。  3、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好供票关,认真执行发票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要求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初级农产品时,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按出售人逐笔开具,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一票,不得汇总开具。  4、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必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自产证明。  5、在集中大量收购时,税务机关应该指派专人现场监控管理,或建立农产品采购入库申报监督制度。  6、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征收率。  7、提高评估办法的可操作性,评定出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