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贸易项下外汇交易的涉外税收问题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车克军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我们都知道企业在办理非贸易或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时必须凭国、地税机关开具售付汇凭证后,方可在银行办理付汇业务,但是对贸易项下的外汇交易银行不再要求企业出具售付汇凭证,企业只要凭着合同、发票、信用证和保函等单据就可以办理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价款的付汇手续。应该说总局确定的售付汇凭证开具范围是周到而正确的,对强化外国企业所得税零散税源的管理,悍卫国家的税收主权地位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事物不可能尽善其美,总有其不足之处,本文拟就贸易项下二种类型外汇交易可能存在的涉外税收问题作一剖析,供大家借鉴。  一、企业进口自动控制系统设备带来的软件征收预提所得税问题  2003年6月我市某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国外公司”)购进PLC自动控制系统出故障,从04年11月13日至11月20日期间企业决定再次邀请国外公司的技术人员来厂指导仪表的操作、维护,为此,企业需支付技术服务费欧元11,187.71元。当今年1月企业来我局办理技术服务费售付汇凭证时,因该技术人员在企业工作8天时间,根据中x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国外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未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我局理应为国外公司开具免税售付汇税务凭证,可是进口合同显示以下问题:1、04年1月到货的自动控制系统有二部分构成:硬件和软件;2、合同第十条款“保密和资料所有权”规定:“企业为计算机程序,加工设计、工艺和技术资料等承担15年保密责任,国外公司不允许企业擅自转让软件的所有权…”;3、合同第六条款“税收和责任”规定:“企业承担国外公司或个人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款…”;4、国外公司的发票“供应或服务内容”并非写着“××设备”而是写着“一套已安装、编程好的PLC系统和资料”字样,海关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着“PLC系统免税,操作站征税”;5、主合同之外有附件---技术协议。这些非正常现象表明本合同已经不是单纯的进口设备合同,可能是随同设备购进而带来的计算机软件进口合同。  为了进一步证实我局的判断,我局于05年3月到实地察看了企业进口的自动控制系统,并同企业技术人员交谈,了解到国外公司是独自拥有专业工艺技术的软件制造商,控制系统配置的硬件设备是由西门子公司制造的,通过实物观察,看出软件没有镶嵌在设备内,而是悬挂在设备外。为此,我局于2005年4月11日根据中x税收协定和(86)财税外字第235号文件规定以《关于x国××公司向大连××公司出售PLC控制系统而收取的软件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大国税直税函[2005]002号)为标题致函国外公司,告知国外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合同附件九“PLC软、硬件供应范围”列明的软、硬件标记出价格,我局应对软件收入和此项技术服务费一并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005年6月我局收到国外公司出具的软、硬件价格划分明细表,指出软件为欧元90,000元,硬件为欧元260,000元。企业于05年7月4日将应税所得欧元101,187.71元换算为含税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105,563.39元,同时因上述软、硬件价款已于04年3月2日对外付款,补缴滞纳金25,810.25元。  二、企业进口生产线、成套设备或大型机械设备带来的技术服务费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为引进生产线、成套设备或大型机械设备与外商签订进口设备合同,大部分合同都设定了“技术服务费”条款,条款规定外商为设备试运行派员来华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可以按照美元400元-800元/天•人标准向企业收取技术服务费,由此企业在对外支付该技术服务费时就会到国、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售付汇税务凭证,该技术服务费自然会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中,但是,有的进口设备合同规定外商免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合同的价格条款仅注明设备价格,在这种条件下,若外商来华服务的时间较短,仅是几天时间,因外商提供的服务未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此技术服务费可能不产生涉外税收问题;但是若外商来华服务的时间较长(例如:在同一系列船舶建造过程中外商为多艘船舶某设备提供若干次技术服务),名义上为免费服务,实质上为有偿服务,只不过为规避中国税收或出于其它目的以“转让定价方式”将技术服务费价款并入设备价款中,其服务已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规定,外商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  那么,在企业不办理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如何掌握这些信息呢?1、我们认为税务机关通过定期深入企业技改办等部门,了解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状况和企业发展新动向,抽查企业与外商签订的上述类型的进口合同,用实例让企业相关部门的人员理解涉外税收政策,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涉外税收工作;2、通过所得税纳税评估,把握企业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等科目增、减额,分析企业资产变动情况,采取约谈方式确认企业当期是否存在这种形式的进口业务,再进一步了解有无外商为这些设备试运行提供技术服务;3、对于外商频繁提供服务的企业,要同负责外商接待的部门保持定期联系,摸清来厂服务的人数、停留时间以及服务项目,确定哪些技术服务费属于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