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经营环节消费税流失现象应引起重视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王作力王本海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柴油作为成品油的一种较特殊商品,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日益繁荣和国际市场油价的不断攀升,我国成品油的价格也是一调再调,一涨再涨,这自然为税收提供了可增长的空间。近年来,围绕在成品油销售方面存在的偷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相继开展了打击成品油经销企业偷税的专项治理工作,采取了监控销售数量、监控进货渠道以及对成品油销售企业安装税控加油机等手段,有效地堵塞了成品油征管方面的漏洞,使成品油的销售步入了国家宏观管理、市场规范化的良性循环轨道。但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对石油经销企业的纳税检查中,只注重其销售数量的变化及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而忽略了对其用外购材料调和而成的非标准油品销售,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检查,使这一环节消费税的流失现象较严重,数额较大,发人深思。 二OO五年五月,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对一个成品油销售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的柴油主要是-20号柴油,而检查其购货发票单据,并没有体现曾经购进过-20号柴油的证据。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个销售企业购进过大量的航空煤油和烷基萘稀释料,虽有单独销售这两种产品的记载,但销售的数量与购入数量相差很大,且无库存。而这两种产品的进项税额都已经抵扣,成本也已经结转。那么,购进的航空煤油和烷基萘稀释料都哪里去了?经进一步调查和请教有关专家,终于弄清:原来航空煤油和烷基萘稀释料这两种产品,利用任何一种与-10号柴油采用物理方法,按大致1:1的比例调和,就会产生一种与-20号柴油各项指标基本一致的油品,我们称它为类似-20号柴油,亦即非标准油品。这种调和而成的非标准油品,应否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国税发)192号文件《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准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收范围(应征收消费税)。”很显然,我们检查的这家企业采取的调和柴油的过程至少是一种加工的过程,其调和的柴油也是用于柴油发动机的非标准油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发)[1998]192号文件规定征收消费税的条件,因此这种调和成的类似-20号柴油应征消费税是无疑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石油经销企业往往将调和而成的柴油销售时,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不计缴消费税,我们曾对此询问过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他们的回答是:我们只缴纳增值税,从没听说还要缴纳消费税,而且这几年一直这么干,也没有人告诉我们要缴纳消费税。从以上可以看出,石油经销企业只要买到航空煤油和烷基萘稀释料,就可以进行这种调和柴油的加工销售;而调和而成的柴油在销售时,只计缴增值税,消费税从未计缴,这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 由此,笔者以为应在以下方面值得反思和予以重视: 1、管理存在问题。这种调和柴油的做法具有普遍性,跨度时间 也比较长。勿庸置疑,在这方面从税务机关来讲,查处的力度也不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使国家税款流失,一是有不法分子钻空子,打擦边球。二是我们国税机关的征管还没完全到位,存在漏洞。 2、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我们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因为调和的这种柴油同正规企业生产的纯正的-20号柴油还是有区别的,而国家对油品的质量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些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把这种调和柴油行为当作造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使其没有市场,是完全有根据的。如果在与国税等部门之间加强合作,信息互通,也不会造成税款流失。 3、加强调查,加大打击力度。现在国税部门应集中精力、人力 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成品油行业的集中检查,搞清楚实情,看是否还存在0号柴油调和类似-10号柴油、-20号柴油调和-30号柴油的情况。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烷基萘稀释料、航空煤油行为的管理,制止销售给经销企业进行调和柴油行为。对在经营环节中的偷税行为应坚决打击,严厉处罚,以净化成品油销售市场。 4、加强对成品油行业的管理。今后在成品油行业的管理上,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国税、工商、质监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在强化对这一行业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措施,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成品油行业的管理,完善征管手段,体现精细化,随时掌握*9手材料,属于政策不清的,及时请示,以便上级掌握情况,制定政策,使我们的工作不致陷于被动,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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