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初探来源:安徽国税作者:邵文政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县经济的主体力量,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十分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税收负担过重。从国际社会来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因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以实现税后利润*5化,是中小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在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要求高,且较零碎,局限性大,手段也较为单一,已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因此,对中小企业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是税制发展的需要,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产业优惠政策滞后,不利于整体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科技就是生产力,但科技需要通过企业这一载体的运用才能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目前对新办的中小企业产业优惠没有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经济的税收政策导向,而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知识经济恰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1994年开始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重复计征的弊病,特别是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由于房屋和机器设备所占的比重大,重复征税问题更为严重,这使得中小企业投资尤其是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积极性大大下降。“不改造等死,改造是找死!”成了近年来企业广为流传的顺口溜。目前,中小企业虽然投资灵活,但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或进行再投资所需要的新设备无法进行扣除而由企业全部负担,设备投资占其总体投资的绝大部分,使原本资金相对匮乏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转向价格低廉而技术设备落后的生产设备。而那些投资小、见效快的企业基本上都是简单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于上述企业直接导致投资的短期化发展,使中小企业主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放弃了长期发展与壮大,从而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扩大投资,遏止了中小科技型企业的产生,阻碍了经营中的中小企业利用更新设备进行发展和壮大,造成中小科技企业设备落后,产品结构不优,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为主的产业优惠政策实施的滞后势必拉大我国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差距,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和整体高新技术产业的迎头赶上和超前发展。                    (二)“区域”优惠和“局域”优惠,不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                    侧重东部沿海的“区域”优惠模式,加快了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但也加大了全国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对不同区域的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一方面使东部沿海在优惠政策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促使中小企业不正常地聚集到政策优惠地区,内部地区发展更弱,导致极不均衡的区域经济布局,而且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税收优惠对东部沿海的政策调控力度也逐渐弱化,除科技和技术优势外,能源、原材料等大量由内地供给,东部沿海企业在生产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发展的势头减缓,内部地区则因无扶持政策也不到发展,由此也制约了民族工业的正常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增加,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对高新技术开发区扶持的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上,科技中小企业只有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局域”外的中小企业是无法享受的,加之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更多的集中于东部沿海等较发达城市,这两种以地域为主的税收优惠影响了中小企业在全国各地域的均衡发展,也影响了中小企业在经济结构中的产业发展,不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不利于中小企业整体技术更新和科技进步。                    (三)税种政策不统一,小规模企业受政策耻视                    就增值税来说,现行增值税制度从销售额上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工业4%-5%,商业0.8%-2.5% )。同时,增值税制度又从内、外资身份上进行了不合理规定,目前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由于从国外进口设备和机器,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内资企业就不行。由于增值税税制设置门槛过高,很多小企业失去创业机会。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亦内、外有别,对外资企业来说是超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多于内资企业;如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全部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坏帐损失的确认时间上都有不同优惠,而内资企业则不允许或幅度畸小,这导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差别巨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3%。我国目前有外资企业45万家,在对外贸易领域,外资企业占总量的70%.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统一,造成内资中小企业在起步时在政策上就受到不平等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原本就在资金、技术方面优于内资企业,加上这种超国民待遇,使资金、技术均处于劣势的中小型企业举步维艰,在内受到生产销售规模的歧视,对外受到身份资格的歧视,无法在国内、国际市场中公平地参与竞争。                    (四)中小企业后备军原始积累过慢,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                    作为中小企业后备军的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过低、税负过高,其在经营活动中,获利很少只能维持生机,平均收入低于全国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1000元。如,个人所得税在国家总体税收收入中只占5%-6%左右,对国家整体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个人影响则不同。对此,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指出,低税率的原则适合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目前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6税率超过了45%,意味着近一半的收入要进国库,对于个人的发展创业、继续努力的积极性,抑制的程度可能比较重,应该向下调整。个体经营户只有完成原始积累才有力量创办中小企业,目前的政策导致个体工商户无力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造成中小企业后备力量严重不足;而欧美发达国家对用工达不到一定数量个体经营者是不征税的,使个体经营者快速增加原始积累、创办中小企业实现充分就业,目前,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占整体就业人员70%,我们国家远远还达不到这个水平。                    二、对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面对以上现状和问题,在我国经济转型期,应对有关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手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和生存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扩大规模、增加就业。                    (一)强化效率和公平                    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效率优先、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原则。一要力求横向公平,努力实现中小企业在整个企业群体中的税负同等待遇,不受歧视,一视同仁,彻底解决企业的“有成分论”问题;二要纵向公平,中小企业的税负应该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要有大起大落的急剧变化。同时废止现在的一些以所有制和企业属地界定的做法,以发挥中国经济的活力和挖掘广大内资中小企业的潜力。对一部分确实需要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如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也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补贴的做法,以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时要简化明了,目标清晰,容易执行,便于征管,*5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和降低税收成本。                    (二)注重轻税负、快积累                    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讲,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中小企业继续实行轻税原则,给予中小企业一些适当的优惠照顾,让其快速增加积累,鼓励其扩大规模和技术创新。                    (三)突出产业性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必须具备竞争优势,必须具备技术创新实力。税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必须把支持高新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作为一个重点。国家应全方位加大调控力度,增加科技发展、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对需要扶持的产业,税负要轻些;需要鼓励的产业,税负更轻些。对能源和基础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产品出口企业,应实行产业性税收优惠,加大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知识产业上,应实施全方位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开发、研制,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企业当年用于科技研制、开发的投入,扩大抵扣比例或全部抵扣应纳税额,允许企业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以弥补科研失败造成的损失;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建议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形成生产能力,并为科技产品培育市场。                    (四)实行优惠形式多样化                    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应分类运用,实现多样化,但最终要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为主。 对于促进技术、管理、再投资等方面的项目,应采用间接优惠的方式,主要选择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亏损结转等优惠措施。对于有利于均衡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的外资、还是要沿用直接优惠方式。现有的直接优惠应逐步调整、取消。尤其要综合运用不同手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1.低税率优惠。即对一些特定部门或地区的企业实行较低的优惠税率。对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兴服务业型内资企业和在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外资企业实行10%的所得税税率,对从事重工业的外资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费用加倍扣除。对中小企业一些特定项目或领域的发展的费用加倍扣除,如赞比亚规定用于促进出口的费用支出可按150%扣除;新加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方面的费用支出可按200%扣除;莫桑比克规定用于职工培训的开支可按300%扣除等。在我国,也应参照国际上的一些作法,相应规定企业在这些项目或领域的费用开支可以按超过实际费用开支的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扣除,从而使企业少纳一部分所得税款。3.特定准备金。即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德国允许建立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包括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为降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其发展,应设立和扩大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项目。                    (五)规定免税期优惠                    免税期是所得税优惠措施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资料显示国际上有32个国家规定有免税期。如在马来西亚免税期短的2年,长的一般5年-10年;象牙海岸规定免税期可长达25年;突尼斯规定免税期为20年,以后企业还可以再享受10年的部分免税。另外,一些国家如泰国、韩国等还规定,企业的免税期过后,还可再享受一定时期50%的减税待遇。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亦将普惠制转为特惠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促使其进入国家鼓励的上、中游行业进行投资,利用民间投资的高效性,利用中小企业的发展将国民经济的蛋糕做大。对中小企业实行免税期优惠符合我国国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产业结构中的调整,维持经济和社会稳定。                    (六)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某一优惠政策无限度实施只能导致税收优惠调控方向与经济发展目标相背离,为保持优惠政策的实施效率,须依据客观经济发展状况对调整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作及时修正、调整。我国对中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过程也要适时改变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适时调整区域性优惠政策。区域性优惠是吸引资金和技术发展地区经济的有力措施,为各国普遍采用,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得以广泛应用。我国的区域性优惠不能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进行划分,局限在沿海地区,而因以资源、能源、技术等的利用和开发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对不同地域实施不同的区域优惠,如在西部大开发中,应根据西部特殊的地理与资源环境,大力提倡对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注意因地制宜不能照搬在沿海的优惠政策,应该制定出吸引中小企业主到西部地区投资政策,同时,改善现在的不平衡的中小企业的分布格局。(作者单位:滁州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