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增值税的改革来源:安徽国税作者:赵永胜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最早产生于英国,于1954年在法国成功推行。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税基宽,且因对成本不课税,无税负累积现象,具有税收高效、中性、消除重复征税和内部制约机制等优越性,因而备受各国的青睐。截至2005年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                                                        关键词: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抵扣范围                                                        一、 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所谓增值税,就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2.从一项货物来或提供劳务看,增值额是该货物或或提供劳务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或劳务的最终价值。                    举例如下:(为便于计算,假定*9环节没有物质消耗,都是该环节自己新创造的价值)                    项目环节制造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合计                    增值额100 50 80 230                    销售额100 150 230                                                                          从上述情况说明,实行增值税时,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实际上就是按货物或提供劳务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一) 生产型增值税: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得统计口径,故称生产性增值税。                    (二) 收入型增值税: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各增殖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收入型增值税。                    (三) 消费型增值税: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二、 增值税的性质、特点和优点                    (一) 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作为流转税,增值税同一般营业税、销售税以及对特定消费品有着很多共同的方面。                    1.都是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计税方法上都是以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这同营业税、销售税以及消费税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增值税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无论采取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在价内税情况下,税收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购买者负担;在价外税情况下,税收作为价格的附加,也是由购买者负担。可见,增值税属于商品劳务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这一特点与其他流转税一样,但是与所得税不同。                    (二) 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三) 增值税的优点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即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以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三、 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1月1日,我国进行了一次建国以来规模*5、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成效显著,主要表现在:                    1.初步统一了税法。包括实行了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构成了新税制的主体。                    2.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公平税负,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增值税的普遍推行减少了重复征税。                    3.通过统一税法,简并税种,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规范化,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规范,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                    4.较好的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推行和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5.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6.较好的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7. 在经济增长、理顺分配关系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扭转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税制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还有不少差距,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制方面                    (一)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化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                    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消弱了增值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其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                    2.税率设计偏高。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挡基本税率17%和一挡低税率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行的零税率,以及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两个征收率6%、4%。现行增值税的税率是在基本保持纳税人原有税负水平的基础上,按照不含税价换算过来的,原有的税负水平本来就高,所以,换算后的税率仍然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不相匹配。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具体表现在:                    (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                    (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                    (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                    (4)其他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款抵扣失实,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其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                    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1994年确立以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因为增值税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原税制存在的重复课税矛盾,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但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                    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使产品成本中包含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不利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4.扣税凭证不规范。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并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存在着对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以及运输发票的管理方面的漏洞。                    (三)税收负担失衡                    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与产业结构的资本有机构成密切相关,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在销售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我国目前经济现状而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正如有些厂长经理所说,“不搞技改,是等死;搞技改,则是找死”。所以,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征管方面                    (一)机制严重受损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强化了增值税管理内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然而,目前增值税管理的内在制约机制正面临挑战,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机制赖以依存的载体问题很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其他一些法定扣税凭证)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疯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各种涉税犯罪活动,如伪造、虚开、代开、盗窃、改码等,形式多种多样,花样层出不穷,金额越来越大,后果愈来愈严重。如1995年查处的“鼎湖”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9亿元,其中价款31。6亿元,增值税税款5。3亿元;1998年查处的浙江“金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3。1亿元,其中价款53。93亿元,增值税税款9。17亿元。更为严重的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了可以乱真的地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危及整个抵扣链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增值税抵扣链条严重受损,内在制约机制作用逐步减弱,直接影响了我国税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直接危及了我国增值税乃至整个税制改革的成败。由于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很多,漏洞很大,不少地方为了防止税收流失,采取“定率”或“保底税负”等办法征收增值税,致使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制度流于形式,有倒退到税制改革前采取“实耗扣税法”甚至按产品税征收的老路上去的危险。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增值税改革失败,整个税制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二)治税环境严峻                    借鉴各国增值税改革的经验,增值税管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立法程度、纳税意识、执法责任、管理水平等,社会环境又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我国推行增值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首先,从内部来说,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较为淡薄,随意性比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很普遍,主要表现为少数税务执法人员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有章不循,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其次,从外部来说,全社会依法纳税和依法治税的观念还不强,具体表现在有些纳税人偷骗增值税的动机强烈,税务违法案件有增无减,特别是少数地方党政领导随意干预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甚至指使、纵容偷骗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增值税管理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不完善,对强化和改进增值税管理十分不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在增值税管理过程中,有些地方不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执行,而是擅自制定违反全国统一规定的“土政策”,使得国家统一税法名存实亡,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2。增加了增值税管理的难度,提高了税收成本。由于各行其是,自定章法,虽然有些规定从本地区来看有利于强化增值税管理,但从全局来看,却可能产生管理漏洞,为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打开方便之门,给增值税管理增加了新的难题。为堵塞征管漏洞,改进增值税管理,势必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使得税收成本居高不下,呈不断增长之势。                                                        四、 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改革试点存在的利弊                    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为开端,正式拉开了序幕。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早已达成共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被视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迄今为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但有部分人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应该按照产业序列来推进,即先从高新技术产业推开,然后是加工业、能源和材料工业,最后才是除此之外的产业。这样做,旨在引导大量资金向相关产业集中,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最终推动整个产业链在科技水平和竞争力方面的提升。还有学者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应当更注重地区序列,从东北地区试点开始,按照西部、中部、东部的次序逐步推进。                    然而,人为设置产业、区域差异,势必导致抵扣链条的复杂和混乱,不仅会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扭曲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还会滋生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实际上,在所有行业同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本身就是受益*5者,没有必要人为设置产业序列来实现结构调整的目标。对那些确实需要实行税收优惠的产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样,在众多的财政政策工具中,缩小区域差异的主要工具,应当是转移支付和财政补贴政策,而不应当是普遍课征的流转税。                    如果按照地区序列缓慢推进增值税转型,还可能形成两方面的严重影响。一是如果东部地区的企业认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进行固定资产或机器设备的抵扣,大量企业会迁往东北或中西部地区,造成人为的“产业空心化”,东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会受到影响。二是如果转型改革迟迟不在全国范围推开,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形成“持币待购”的现象,造成人为的经济波动。                    总之,增值税“中性”的特征,决定了其不适合作为税收优惠政策使用;应当在东北试点的基础上,尽可能快地在全国及所有行业推开。                    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决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时机的主要制约因素,是财政的承受能力。对财政收入影响的预测差别很大(从500亿元至2000亿元),差别主要来自口径和时间的不同。财政部静态算账的结果是减收1500亿元。                    大部分专家认为,我国2004年工商税收完成25718亿元,同比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工业和商业增值税增幅都超过了20%,这有利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在税收收入保持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用增长的部分收入换取一个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长期增长的税制是值得的。从近期看,财政有能力承受这项改革。而且增值税的减收部分会转化为企业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从长期看,增值税转型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                    也有人认为,东北试点对税收的影响,目前还很难预测,应当慎重考虑其在全国推开的时间,对减收的情况也要进一步分析和核实。另一方面,尽管2004年税收超收形势很好,但2005年要优先偿还1400亿元出口退税款,财政能否承担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的减收压力,还要看2005年的税收收入形势。                    还有学者分析了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后,不同地区由于产业结构差异所导致的财政问题:资本密集行业集中的地方财政减收的幅度会较大。因此,中央政府要提前准备有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缓解由此带来的部分地方财政压力。                    三、对投资、就业的影响及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2004年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居高不下,宏观调控仍处于关键时刻。在这一背景下,许多人提出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时机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问题,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刺激作用,可能会加剧经济过热。并认为,由于涉及大规模的减税,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控制赤字,就需要对财政收支进行结构调整。                    但大部分人认为,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可以采取过渡性措施缓解增值税转型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但不能人为延缓此项改革。这是因为,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只占固定资产投资的1/4左右;如果全国推开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只允许固定资产中新增机器设备部分进行抵扣,对经济的总体影响有限。而且鼓励设备更新改造,有利于促进整体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尽管增值税转型改革会减少税收收入,可能引起赤字的增加,但在目前税收大幅度超收的情况下,只是相应减少了超收额,只要对财政支出进行相应调整,赤字是可以控制的。                    还有学者从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的角度,提出警惕增值税转型对劳动就业的负面影响。增值税转型鼓励机器设备投资和更新,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倾向于用机器替代人工,减少劳动岗位。                    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关键时刻,尽管从短期看,增值税转型会对劳动就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低水平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期增长。我国应当逐步谋求产业结构和比较优势的升级,就业问题最终需要依靠经济持续增长来解决。                    四、改革的操作步骤及过渡性措施的选择                    有学者指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应当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通盘考虑。就外资企业而言,增值税转型是减税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在某种程度上是增税政策,两个政策一起出台,一增一减有利于外资的稳定。                    还有学者指出,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后财政的承受能力,可以考虑在短期内采取过渡性措施,以避免对财政收入和经济运行的影响。一是将抵扣限定在新增机器设备的范围内,逐步过渡到全部固定资产。二是在限定抵扣范围的同时,可考虑暂时采用增量抵扣。这一政策虽然会使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效应大打折扣,但能在一定时期内降低改革成本。重要的是,这一政策只能作为过渡性措施,待时机成熟时,应尽快将增量抵扣变为全额抵扣。                    五、 完善改革增值税的构想                    一、我国增值税总体改革目标及模式                    1、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应扩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向现行营业税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统一征收增值税。调整后的增值税制,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除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粮食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商品和劳务。                    2、推进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收入型”增值税从理论层面看解决重复征税的弊端,但是从操作层面看有悖于科学严谨,各类固定资产因折旧年限不一、折旧率高低、用途差异、计算复杂等因素,使“收入型”增值税为现代税收的简便高效原则所不容。而消费型增值税,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将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列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整统一,有利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简便高效。                    二、对增值税转型及配套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改革,完善税制,适当降低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度。目前,我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高达45%左右,局部地区甚至高达60%以上,各级财政特别是落后地区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很大。从税制角度上讲,增值税“一税独大”,严重制约其他税种作用的施展,税收杠杆整体功能弱化。从财政角度上讲,财政过度依赖增值税,不仅可能把增值税逼到山穷水尽的境地,而且自身风险凸现。从经济的总体运行上讲,由于增值税始终要成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收入太大,不可避免地会给物价稳定造成威胁。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普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几乎都把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控制在25%之内,很少有超过25%的。增值税太大,对其改革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关系到财政收入的保障问题,往往不得不瞻前顾后而不能改革彻底。在本次增值税改革中,尽可能从降低增值税比重上考虑,以降低增值税、财政及经济运行风险,同时,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发挥作用腾出空间,为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的出台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消费型"增值税将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都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依法抵扣,抵扣范围大大拓展,有利于抵扣链条完整统一,简便高效也大大降低增值税监管成本。                    (三)、不断改善增值税的基础环境和运行质量。我国税收运行环境是制约税制改革以及税收运行的重要因素,要在税制改革中不断改善税制运行进程,遏制偷、逃、骗税,防范税收流失,使税收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                    (四)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当前,政府政策取向是扩大的内需,刺激投资,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增值税改革对财政和经济的震动会很大,且将面临上述诸多困难,宜稳步渐进。按照这一思路,目前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在小范围内先试行。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等,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对固定资产存量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所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存量问题的处理,实质是财政收入问题。我认为,对存量的资产部分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即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无形资产纳入抵扣范围。消费型增值税应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转让无形资产的课征,可按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基本税率开具。无形资产的开发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很少,如果按基本税率征收,税负太重,不利于无形资产的开发;如果按实际征收额抵扣,可能会削弱企业购买无形资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无形资产转化为生产力。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如专利,要求国家专利局办理的专利证书。因此,纳税人想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偷逃税的可能性很小。这样虽然形成征扣倒挂,虽然减少了财政收入,但对于鼓励和扶植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是值得的。对于自我研制、自己使用的无形资产则不予征税,这既能鼓励企业创新,又可以简化税收征管。                    4、完善纳税人认定标准,保护增值税制度。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销售额,二是财务核算水平。如果将属于再生产中间环节的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在纳税人划分上,应在现有标准之上,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即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对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应尽量将其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对这类纳税人,一方面努力促使提高核算水平,一方面对销售额要求可适当降低。                    5、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对一般纳税人,我们要走轻税严管的路子,将现行的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适当降低,通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堵塞税收漏洞,虽然税率降低了,但是也不一定会导致税收收入的明显减少;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可以进一步降低征收率,如降低为2%、3%,以促进小规模企业经济的发展。如果将与增值税抵扣链条密切相关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改征增值税后,建议套用低税率档次,使之不至于因改制造成行业税负大幅度增加。                    6、不断改善增值税的运行基础环境。在现实生活中,现金交易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增值税的运行基础,造成一些纳税人采用“飞过海”(进销不计帐)的方式进行偷税。尤其是商业零售企业面对消费者,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往往采取进销不入帐的方式,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出现几年无税可缴。另一方面,个体及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很大,但其所交纳的税收占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并没有上升,有些地方甚至呈下降趋势。客观事实表明,我国税收运行环境是制约税制改革以及税收运行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税制改革中不断改善税制运行的进程,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GDP上去了,收入掉下来了这一奇特现象,深入调研,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公平的税收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从而有利于税收本身顺利运行。                    总之,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就会杜绝象厦门远华那样的走私偷税大案,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法制化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