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解决好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税资格不规范的问题来源:安徽国税作者:强玉录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繁昌县国税局组织三个检查组对全县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免税资格进行了清理检查,清查的重点主要是回收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情况,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普遍性。为了进一步解决好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税资格不规范的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了六条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共12户,其中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经营的4户,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6户,从事废纸回收经营的2户,从经营量来看,从事废旧钢铁材料经营的营业额较大,占60%以上,从检查情况来看,各企业基本上能够遵守税法的各项规定,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相关的账簿,能够按期申报收入,报送税务资料,具有关联关系的利废企业税负基本正常,总体上符合总局规定的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三个条件和省局补充规定的6个条件。但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是收购发票和出入库单填写不规范,如收购发票投售人地址栏、电话号码未填或未填完整,身份证漏填,出入库单无验收人签字,或者不能做到按日填报出入库单,有的企业 5日汇总填报一份出入库单; 二是大部分收购磅单不是在收购点开具,收购发票开具不同步于货物购进,有时货物移动在前,开票在后;同时存在收购发票填列不规范,有漏填错填涂改现象;不同出售人出具的收款领条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如光明塑料回收站六七个不同的出售人,但出具的领条却是同一人的笔迹,收购对象不能确定是商贩还是其他个人; 三是个别企业在外地设立收购点,收购后,就地出售给关联企业,然后关联企业就地委托别的企业加工成原料后再运回企业,从而很难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如兴隆塑料废旧回收站; 四是收购发票开具的出售人身份情况难以判断清楚,如从广东购货,收购对象的身份证号码是湖北人,如新辉再生资源公司; 五是少数企业业务两头在外比例较大,如繁阳物资两头在外比例较大,在外地购进占98%,销售占99.02%;新诚物资公司:外地购销比例均占90%以上,该户2005年4-11月销售收入达7500万元,开具发票收购的是废塑料、废钢铁等废旧物资,但两头在外,对其是何种物资难以检查界定,从资金往来看其销售款基本从银行转帐收款; 六是少数个体废旧物资的收购点,存在搭售现象,或者挂靠免税经营单位,造成此环节的税收流失。 三、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健全回收经营单位财务核算制度,对以下企业从严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1、帐簿设置不规范,帐证管理混乱的;2、未设置库存商品实物帐的,特别是货物进出库手续不完备、相关单证不健全、两头在外购销不入库的;3、资金管理混乱的,如银行存款与现金日记帐未按规定设定序时、逐笔登记的,资金流量与购销业务不符的。 (二)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使用。 除了按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外,还应针对该行业特点重点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对出售方属于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应向出售方索取发票;只有对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的,方可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可以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对销售其他商品货物不得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三)强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 。 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所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和货物实物的动态监控,对其发票的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实现日常巡查制度。同时对其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凡是未将废旧物资经营和其他货物经营业务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经营单位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利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或在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抬高销售价格虚开发票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免征增值税的资格。 (四)加强对产废企业的管理和监控 。 大量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金属来源于产废企业较多,这些企业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废金属量占废金属收购总量的80%以上,存在问题:一是这些企业成立一个独立核算、具有关联性质的经营单位,将金属废料移库给经营单位而获得免税销售;二是将废弃物直接销售给个体经营者,以现金结算,不入帐隐瞒销售收入。三是销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具体对我县如金属矿采选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和船舶制造企业。 (五)加强对利废企业的税收管理 。 加强对利废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监控,重点评估其税负率、投入产出率、燃料动力耗用率等变动情况,分析其有无虚抵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情况,对取得异地的废旧物资发票,对上级下发“四票核查”比对不符的通过发稽查函等形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六)加强个体回收经营者的税收管理。由于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不享受免税优惠,而作为税收优惠对象的经营单位,经营的物品绝大部分靠从个体经营者手中转收购,一部分经营单位采取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与社会上个体收购人员“合作经营”,隐蔽个体收购业务,从而使个体经营者逃避应纳税款。我们应使其中固定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达上起征点的,应核定税款,以减少此环节的税收流失。 (强玉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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