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种机制 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来源:秦皇岛市昌黎县国税一分局作者:顾秀森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对特定企业收购自产农产品实行抵扣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充分利用农产品资源,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借此政策偷逃国家税款,使农产品收购企业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有的甚至发生了大案要案。就昌黎县局来看,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共计100 家主要有葡萄酒业、食品加工业和冷库业等,用票企业户数多,用票量大。由于收购发票是经营者自己在收购环节填开,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管理工作中,发现了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无货虚开,即开具没有实际交易的购货发票;二是少购多开,即实际收购数量少,发票开具数量多。三是低购高开,即抬高收购价格,擅自扩大收购金额;四是错时乱开,既虚构开票时间,开具收购票时间故意提前或推迟。其目的是为了虚增进项税额,虚增库存,抵减销项税额,隐瞒收入,最终偷逃税款。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努力减少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偷逃增值税问题的发生,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经济秩序,实现对收购发票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局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三种机制”,加大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力度。                    一、 完善源头控制机制                    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首先应把好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我们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牢牢把住收购发票管理链条的*9环节。税人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明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商《营业执照》,收购粮食的纳税人应提供《粮食收购许可证》;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收购发票申领单位基本情况核查表》;                    4、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5、《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税收管理员对收购单位申领资格的审核,看收购单位根据本要求提供的申请领购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对收购单位《收购发票申领单位基本情况核查表》提供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检查收购单位收购发票使用制度建立情况;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确认收购单位收购发票领购票种、数量。                    二、 完善日常监控机制                    一方面建立收购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要求企业设置《收购发票登记簿》、《大宗收购业务登记手册》、《收购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以利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监管。税收管理员对收购单位增加收购发票使用量的书面申请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销售能力等核定企业发票合理使用量。如对葡萄酒行业在每年酒葡萄收购期之前,企业必须提供*5罐藏能力及倒推出的收购数量,由主管分局审核确认,税务机关一次供应其收购发票数量的一半,平时不供票。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日常留存空白发票数量过大而产生虚开行为。另一方面建立收购发票开具查验制度。按规定对《大宗收购业务登记手册》中一次收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同一出售人多次销售且累计金额较大的逐笔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收购的产品自产证明情况,内容包括:出售人种养植面积、产品种类、数量、年生产能力等。在重点核查的基础上根据所辖收购单位业务量的多少和核查中发现的疑点,采用抽查的方法对收购单位开具的收购发票信息同出售人销售信息进行稽核比对,对收购发票的稽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售人在本县的,应进行实地稽核,实地稽核比例不得低于20%;出售人不在本县的,采用函调方式进行稽核,一律使用挂号信发往函调对象所在地县(区)国税机关,函调稽核比例不得低于20%;对在本县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自产农产品的收购企业(不包括酒葡萄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金额在收购总额20%以内的,实地稽核比例不得低于20%;开具收购发票金额高于收购总额20%的,实地稽核比例不得低于40%.这样通过以上两样制度,规范企业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加大对发票开具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三、 完善查处治理机制。                    我局加大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企业的查处治理力度,重点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将收购发票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督促企业自查,加强自我约束。对自查的问题,由企业限期进行自我纠正,该补税的补税,该规范的规范,该完善的完善。实施重点稽查,严惩违规行为。税收管理员每月对所管辖收购单位进行巡查,看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收购发票行为;比较收购单位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收购价格,判断其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比较收购单位当期开票数量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纳税人开具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记录,看其是否相符,判断纳税人有无虚开收购发票问题等。对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低的、投入产出比明显偏低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确保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向纵深发展,实现全方位立体式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罚,决不姑息。同时按照处罚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帮助企业整改上下功夫,和企业一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查找在税收、财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引导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审核: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