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争议探讨房地产企业购进货物涉及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从个案争议探讨房地产企业购进货物涉及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奚洁平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我局在对辖区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企业在2005年购进一装璜公司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并要求该单位提供安装,接受了该单位从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并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列支了该项支出,稽查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认定企业接受的地税发票不合法而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责令企业限期取得由国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了处罚。该企业对处理和处罚有异议,认为:一、装璜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应当开具地税发票,且未造成少缴税款;二、房地产公司依据真实的业务支出并取得了正式发票,应当允许税前列支,不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三、地税部门认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在平时的管理中要求企业在这系列业务中必须提供地税部门的建安发票。 从这个案中涉及到三个问题:一、国、地税对这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二、这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解释权的问题归属;三、企业接受这真实业务发票是不是可以税前列支的问题。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明确规定如下: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二)除本条*9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四、关于纳税人问题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从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可以看出,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属于列举货物,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尽管装璜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单位,凡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收政策法规中的特例,就是防范纳税人在发生此类混合销售行为在纳税认定税种上的混淆,从而少缴了增值税,该文也是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明确了发生国地税争议的最终解释权。 此案带来两个问题,在纳税在的角度:房地产公司向装璜公司重新索取发票在税前列支并付出加收滞纳金和发票违章处罚的代价;装璜公司重新提供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和地税开具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退还问题,如此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和损失,这部分损失由谁来承担。在税务部门来说:对此项政策的辅导不力和征管范围划分的理解问题,不能由税务部门的扯皮而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对此项检查的定性如何确定,对纳税人处理是否公平,如果纳税人提出复议和诉讼,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显失公平,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此争议都是立于不败之地,不是国税征错就是地税错,尽管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由于国地税的理解沟通不力不能影响纳税人的权益,最终稽查局对该案做出了撤销的处理意见,责令其以后按规定接受发票。 从个案以窥全貌,房地产企业接受这类经营行为是普遍现象,国税部门应就这类税收政策与地税税政加强沟通,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征收管理部门应对此政策及时公告纳税人,加强事前辅导,做好服务,同时对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货物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加强管理和登记,纳入国税征管范围。 作者:奚洁平 作者单位:兴化市国税局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