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砖瓦企业的纳税评估报告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张玲春张冬青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一、确定对象在日常纳税审核中发现,某建材厂2005年1-10月份申报生产红砖155.60万块,销售收入仅23.33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仅1.32万元,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也明显低于同行业同规模砖瓦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瞒报产量、销售不记账、偷逃所得税和资源税的嫌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评估。二、调查分析通过纳税人基础资料审阅获得,该厂原系某镇办集体企业,成立于2000年1月1日,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04年初起被浙江人刘某承包,年承包费18万元,主要生产红砖,占地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2004年申报红砖产量280万块,销售收入42万元,利润-6.65万元,入库地方税金费1.52万元。2004年账面利润与年18万元承包费的巨大差异,更加大了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偷逃税的怀疑。1、确定思路。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遂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账务核查,但就账看账,虽然疑点较多,一时也难以找全其瞒报产量及少记收入的证据。为此,税务人员确定,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砖瓦生产行业的全部生产流程及其生产经营的各项关键环节,然后才能找准评估的切入点。2、调查测算过程。分局税务人员在县局的征管部门配合下,先后走访了县内多家砖瓦厂,经过深入交谈和实地察看,全面了解和掌握了砖瓦生产行业的相关料、工、费的消耗情况,生产流程为积土—制坯—拉坯—进窑—装窑—烧窑—出窑,从用电角度看,其中制坯过程全部使用的是电力,且耗电量很大,其它流程用电量很少或基本不用电,同时从用工角度看,整个工序操作主要以人力为主,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工费,因此,在成本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根据这些线索,通过进一步调查获得县内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正常纳税的砖瓦企业的产量、耗电量及单位人工费数据,如下表:5户企业红砖产量、耗电量及人工费数据表单位:元序号 企业名称 产量 电费支出 出窑工资支出 烧窑工资支出 总电量 总金额 每万砖耗电量 每万砖耗电费 总支出 每万砖支出 总支出 每万砖支出 1 高燔砖瓦厂 650 113749.23 73937 175.00113.75 16900 26 8450 13 2 三灶砖瓦总厂 380 73147.077 47546 192.49125.12 10640 28 4750 12.5 3 新沟砖瓦厂 450.2 81382.308 52899 180.77117.5 13956.2 31 5402.4 12 4 益林砖瓦厂 480.25 85188.923 55373 177.38115.3 14167.38 29.5 5282.75 11 5 沟墩砖瓦厂 640.5 111220.31 72293 173.65112.87 21136.5 33 8646.75 13.5 平均数 520.19 92937.5760409 179.86116.12 15360.0229.5 6506.38 12.5 通过上表看出:(1)每生产一万块成品红砖,耗用电力折合成人民币约120元左右。因各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及所用粘土的胶质、水质土壤的不同,耗电量会有少许的差异,但*6值与最低值之间差距也不大;同时考虑到,用电存在着波峰时间和波谷时间等电价不稳定因素,*6也不会超过每万红砖130元;如果生产管理各方面都到位,在理想状态下,每万块红砖耗电甚至可控制在100元左右。(2)县内各红砖生产企业的工人工资水平也基本齐平,每万块红砖的出窑工资在29.5元左右,烧窑工资在12.5元左右。3、比对得出疑点。费用平均消耗定额确定后,与该建材厂调查出的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疑点:疑点之一:该分局税务人员通过县供电局查询出该企业2004年度动力用电145112度,电费94332.8元,2005年1-10月份动力用电79898度,电费51534.21元。即使按调查中的*6耗电定额每万砖192.49度计算,其2004年度应生产标准成品红砖753.87万块,2005年应生产红砖415.08万块。与其申报产量相差733.35万块,按04、05年市场均价2500元/万砖计算,折合共少计销售收入约180万元。疑点之二:该单位2004年度申报销售收入420536.79元,账面利润-66503.99元。2005年1-10月份申报销售收入233349.06元,账面利润-3881.45元。而该企业每年上交镇政府承包金18万元,再加上电费支出9万多元,两项固定支出就达27万元,与其申报的每年42万多元的销售收入明显不相称。疑点之三:该厂账面列支04年至05年10月出窑工资3.52万元,平均每万砖80.81元;烧窑工资1.51万元,平均每万砖34.66元。与调查出的平均值相差也较大。疑点之四:税务人员从该县供电局查询出该单位2004年度缴电费是94332.80元,而在该单位的账上只发现5月、7月、8月、12月四笔电费支出票据,计39056.91元,其它月份电费支出均未在账面上反映。三、询问核实根据掌握的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向该单位法人刘某发出约谈通知,要求该厂就以下问题做出合理解释:1、单位产品耗电量比同行业相差较大的问题; 2、承包费等固定支出与账面销售收入不配比的问题;3、单位产品工资消耗过大问题;4、电费发票为何不记入账的问题等。约谈过程中,刘某大谈外地人做生意种种困难,如,为地方经济做了多少贡献,养活了多少工人,政府承包费过高,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等。对此,税务人员在表示理解的同时,指出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和征纳双方的共同利益,有责任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而贵单位作为该镇*10的建材厂,占用国家土地资源60多亩,资产200多万元,年销售收入才不过40多万元,远远低于其他同等行业经营者,而承包费等支出却不比其他单位少,从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讲,也明显不正常。刘某解释:1、电费消耗量过大。一是因为附近的养殖户排水用了厂里的电;二是因为05年6月份暴雨天气厂区防洪排水用电量较多。2、对承包费等固定支出与账面收入不配比的问题含糊解释为亏本经营。3、工资支出过大是因为用的都是当地人,工资支出就大。4、电费未记账问题是发票未及时给会计记账,时间长发票找不到了。针对刘某的解释,税务人员决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现场察看和逐户询问周围养殖户得知,养殖户的用电线路和砖瓦厂的用电线路为两条线,根本不存在养殖户用砖瓦厂电的问题;05年6月份暴雨天气厂区排水用电情况确实存在,对账面6月份用电量18891度应与其它月份区别对待;通过对该建材厂普通工人的询问得知,其大部分用的是外地工人,工资也与其他单位差不多,不存在当地人多要工资的问题。询问全部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让当事人签了字。四、评定处理在税务人员详实的调查资料面前,刘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少报产量及收入不入账的事实,而该厂隐瞒收入行为预计少缴各项税金费及附加达35万元左右。五、征管建议1、税务人员必须发扬钉子精神,与时俱进,钻研业务,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行业、新情况不断涌现,税收工作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征管工作面临着诸多新要求,纳税人账务不实,税负不均,不做账或做假账情况较为普遍,新形势对税务人员提出新挑战,必须与时俱进,只有加快相关涉税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的持续学习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责和使命。2、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建立行业税负监控指标体系,是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重要手段。任何特定的行业,都具有其特殊的工艺流程和成本特点,通过行业评估,比对企业之间相关涉税资料,可解决很多案头评估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行各业的专项评估,逐步收集各行业相关指标,并通过不断积累形成海量数据,建立本地化的行业税负监控指标体系及行业数据库,通过对海量数据实行电子化的纵横比对,采取人工评估及电子评估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方法,切实搞好新形势下的纳税评估工作。3、通过此案例,我们认识到,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实施精细化管理,夯实征管基础,是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财务管理上,联合财政及国税部门,实行定期辅导,逐步使广大纳税人走上依法纳税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必须做出明确的导向,税收管理员必须增加下户调研次数,多干实事,少务虚,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程度,重要的是,必须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各业的生产流程、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发展规律,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做到税源心中有数,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4、全面提高纳税遵从度及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税收,是实现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加大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该纳哪些税,该如何纳税,逐步提高纳税遵从度,促使其积极主动地申报纳税,降低征纳成本及税收征管难度;通过改进纳税服务,全面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税收,实现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玲春 张冬青 作者单位:阜宁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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