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取证是查办涉税案件的中心环节,在税务稽查中取得的各种证据是支持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最直接的依据,如果税务稽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取得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证据作为依据,一旦发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则对税务机关非常不利。因此证据的取得对于案件的定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目前的稽查工作中,一方面由于法律赋予的税务稽查的权限所致,稽查取证不能到位;另一方面由于稽查人员对法律的掌握和应用不足,使取证工作面临困难。
  一、目前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式不规范。
  在取证调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稽查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来取证,在取证上出现先后颠倒情况。例如在调取帐薄记账凭证以及报表等等相关资料的时候,稽查人员应向被查单位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在被查单位填写上述通知书回证时,《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的回证填写时间应晚于《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回证填写时间。
  有些检查人员忘记让证据提供者签字的情况时常出现。例如被查单位提取相关帐薄和记账凭证等复印件时,没有让提供者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注明提供日期,或在检查人员对纳税人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没有让陈述人或者证人签字并加按手印,这种情况下一旦陈述人事后不承认自己供述的事实,将直接影响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二)取证手法单一,标准不够统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依法税务检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很多,如:查账权、实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商品货物流通检查权、存款账户以及储蓄存款的检查权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运行的检查办法主要是查账、询问以及实地检查的形式,其他征管法赋予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因存在诸多困难而很少被使用。
  基层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处理案件时,往往是以检查组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由于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取证标准不一致,稽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案卷处理方法不一致,容易造成对案件处理结论的不同,从而使案件产生争议,影响案件结案,不利于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证据理解不透彻,收集证据不全面,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在许多行政处罚案件中,稽查人员由于对证据的理解等原因,忽视了被处罚主体资格认证方面的证据,如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复印件,而一旦发生行政诉讼,由于缺乏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的证据,很可能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又如许多补税的案件,检查人员认为被查单位已经在《稽查底稿》中进行了认证,就认为没有必要再取得违法行为的原件或复印件了。而目前《稽查底稿》只是记录检查过程的一种文书,在法律上是否能够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还不能确定,因此还要重视对原始证据的收集和取得。
  二、造成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长期以来,基层税务稽查部门对稽查取证工作重视不足,对有效采集证据的手段不能有效执行。稽查部门的稽查人员对于证据法规的系统学习重视不够,在业务培训工作中也较少涉及对于证据采集工作能力的培养。造成在稽查取证的过程中,部分稽查人员对于如何采集稽查证据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直接影响了稽查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由于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政策的理解以及掌握程度不相同,有可能导致他们的执法方式不一致。例如有的稽查人员对于财会知识的掌握度有限,所以他们在稽查取证工作中会较多的去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而很少去思考纳税人在会计账务的处理上是否合法。这就有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或者发生诉讼案件。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就增加了税收执法难度,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
  (三)明知有证据,但无法获取。税务稽查案件取得的证据资料主要是书证。对于财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要取得书证相对容易。但是,如果要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手中取得书证则比较困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实际工作中,当税务稽查人员面对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其如实提供涉嫌违法的纳税人销售货物的证据时,这些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履行征管法五十七条规定的义务时,税务人员缺乏有效的方法。当税务稽查人员面对前店后家的个体经营者,明知相关证据就放在家中,但无搜查权、无法获取。
  (四)传统方法不适应现代化电子信息发展的需要。随着电子账簿和财务软件在企业核算中迅速普及,这些打破传统手工记账方式,依靠高配置电脑、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完成的无纸化办公,已经对税务稽查工作,特别是调查取证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电脑中的账外账、两套账时,错过时机电子数据随时都有被删除或改动的可能,如何固定电子证据做到合法准确及时取证也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如何做好取证工作的思考与探讨
  (一)严格取证程序,提高证据的质量
  在办理稽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程序,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的时候要保证手续、证件的齐全,尤其是在税务违法认定的取证过程中,取证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不能出现随意了事的情况,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如果遇到被查单位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导致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取得证据的情况,应该向被查单位出示提取证据通知书以及证据专用清单等,尽量取得原始证据,不能取得原始证据的应索取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手印,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取证水平。加强稽查人员在收集和取得证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树立规范执法的理念。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为法庭所采用,才能成为税务行政案件定案的证据。因此,在稽查实践中只有将人民法院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的标准作为稽查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尺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税务稽查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质量,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检验。因此,税务部门应邀请有关法律问题专家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一些由办案经验的有关人士,进行专门培训,提高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的认识和水平。
  (三)充分的利用现代化取证手段,提高取证的质量。税务机关要建立针对纳税企业的电子文档备案记录制度,这样就可以保证稽查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每一项收入支出都可以查询,监督。另外,加强稽查人员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会计软件操作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让税务干部们掌握基本财务软件知识,定期给他们进行计算机培训。组织信息部门研发新兴稽查软件,提高稽查手段,提高证据质量。
  (四)加快取证共享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第三方数据共享平台,提高第三方取证的效率。地税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国税、财政、国土资源局、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实现共享,定期与他们进行数据交换、比对,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取证共享服务体系。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定期跟踪和调取第三方信息,还解决了坐等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单纯管理模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管理,实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建立起税源动态稽查管理模式,确保更有效的取证。比如对于举报或纳税评估发现的案件,税务稽查机关可以直接向第三方取证,这样的取证也非常有效。
  总之,证据是税务稽查工作的生命和案件的灵魂,稽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活动中的核心任务,税务稽查人员只有不断更新知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深入研究,才能提高税务稽查取证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把每一个稽查案件都办成铁案,有力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