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来临不用紧张,高顿网校小编为你出妙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统计从业《统计法基础》科目中的知识点,大家可参考着进行复习。小编提醒考生们在考试当天应提早出门,避免上班高峰期!
 
  通报
  1.通报的特征
  (1)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
  (2)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
 
  2.通报主要适用的统计违法行为
  (1)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违法统计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3)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种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4)普查对象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情况的。
  (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6)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等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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