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对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
  涵义: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包括调查对象依照统计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包括按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既包括对加工整理后的汇总统计资料的管理,也包括对原始调查资料的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过程中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的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统计局、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自己管理。
 
  (二)统计信息共享
  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
  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作用: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作出判断,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及时地公开、公布统计资料,建立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利处:
  1.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一个机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统计信息如果能够为其他机构、部门共享,那么其他机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调查、重复劳动。
  2.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还应该为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现政府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为社会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