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县级以上单位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遵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二、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备案。
  1.核定程序,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统计资料的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乡、镇统计员核定。
  2.审批程序
  《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统计资料的公布须经过审批。
  首先,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绝密的,全国性的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机密的,全国性,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的,由地方政府批准。秘密的,有该机密单位批准,综合性的报统计局备案。
  其次,非秘密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以法定形式公布。
  3.备案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